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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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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刘明康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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