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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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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 (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今年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后,各银监局高度重视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落实,各信托投资公司也加强了信托计划的管理。截至5月末。集合信托计划归还了全年计划总数的42%,金额占47%。信托项目运行和到期归还工作总体较为平稳。各银监局要继续保持好的做法,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工作。(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上半年,少数信托项目主要是证券和房地产类业务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利用信托财产受益权转让变相违规募集资金的现象。一是去年以来,受证券市场风险影响,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涉及的证券业务不断暴露,部分未到期的信托计划已经存在到期清偿风险。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也有部分项目显露较大风险。截至5月末,已有部分信托项目到期未能按时清算,其中,股票投资业务占比11%,房地产类业务占比61%。二是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对无法按时清算的信托项目用展期、固有资金垫付、关联交易购买、发新的信托计划置换等方式将风险后置。三是个别地方在办理财产权信托时,以信托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社会变相违规筹集资金,将风险向社会扩散,其严重性必须加以高度重视。(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为督促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防范和化解信托业务风险,纠正违规经营行为,现就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一、各银监局要提示信托投资公司密切关注存量的证券和房地产业务风险变化情况,对资金的分布、结构、安全、收益和风险情况认真分析,特别要关注资金有无被交易对手挪用的情况;要密切关注交易对手风险变化情况,防止交易对手风险向信托投资公司转移;证券业务要制定逐日盯市、适时监控的风险防范措施,并确定风险止损点,且须保证能有效斩仓操作。(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二、各银监局应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对新发生的证券投资业务要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的规定;新开办房地产业务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三、各银监局应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通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提高对证券和房地产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能力;要提示信托投资公司配备专业人才,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审慎开展证券和房地产两类业务,明确每个项目的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风险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各局应要求近期已出现问题的公司必须认真审查已发生的损失,详细分析无法正常运行或到期清算项目发生问题的原因;对属于操作风险的,必须对相关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

各银监局应及时安排与有关公司进行监管会谈,了解信托投资公司制度缺陷、人员责任等内部审查结论和改进情况。(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四、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到期信托计划的清算交付情况,防止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违规操作将风险后置;要特别注意信托投资公司用单一信托置换到期集合资金信托来掩饰风险,要提示信托投资公司不得用单一代定类信托资金构建资金池,混用资金构成风险。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五、各银监局要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财产权信托的监管,在财产权信托管理办法颁布前,以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的业务,要按照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进行监管。信托合同的份数应以委托人和支付对价取得受益权的受益人个数之和计算,防止信托投资公司变相公募,违规向社会募集资金。(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六、各银监局要按月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和房地产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近一步做好窗口指导和风险预警工作;凡涉及社会稳定的风险,均应列为重大事项。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防止风险的积聚和蔓延,并按规定将风险事项及时报告银监会。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七、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报告,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用科学的风险监管理念和方法来改进非现场监管工作。在下半年的监管报告中,要重点分析五类风险:一是以原有资产难以清收、贷款信托无法按时收回、证券交易对手违约为主的信用风险;二是证券市场波动为主的市场风险;三是清偿原有负债和到期集合信托无法偿还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四是股东或关联方圈套资金、公司的高管或工作人员违规经营而带来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五是单个集合信托计划不能归还而引起的公司以及全行业的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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