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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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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柴善清律师13588265953  来源:互联网  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在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一些企业有合法、真实资金来源,并拟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但由于受到1994年我行颁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个别条款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增资扩股和化解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工作进度。为适应新的形势和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需要,现对《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作以下调整: (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一、《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调整为:“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时要有合法、真实的资本投入”。

 

  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调整为:“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商业银行除外)符合本规定的,可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

以上调整仅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的股东资格审查,对其他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审查,仍以《暂行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中国人民银行

                                                                    20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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