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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C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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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缩写为CTA。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信托业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规范营业性信托机构的经营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发挥协会在营业性信托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制定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协助制定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就有关政策法规和涉及营业性信托机构共同利益的问题向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监管部门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推进会员间的合作,开展业务交流;
(五)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国内外有关经济金融、信托经营方面的信息资料,提供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信托业务方面的刊物,开展理论研究;
(六)组织信托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论水平;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对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七)组织促进国内外信托业的交流与合作;
(八)宣传、普及信托知识,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办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或会员交办、委托的事项,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营业性信托机构;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承认协会章程。
条件成熟时,协会可以发展其他从事或研究受托理财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另行确定。
第八条 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长初步审核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按协会规定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制定的同业管理规定及各项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自身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及同业自律管理制度的,经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批准,协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勒令退会等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派代表组成,每一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他人员担任会员代表时,需出具授权书。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各项同业管理办法;
(六)审议决定对违反协会章程及各项同业管理制度的会员处分;
(七)按规定确定会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九)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为年度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年度会员大会在每年度结束后不迟于第二个季度召开,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可以向理事会提议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四十五日内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可以采取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方式。现场开会方式时,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方式时,视同所有会员出席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通讯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派。非会员理事包括专职副会长(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秘书长及信托业内专家代表。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每三年为一届,理事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理事职务,并由协会告知各会员单位。
会员理事单位除须满足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三)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会员理事单位委派的理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信托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三)热爱协会、能积极参与理事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九)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拟订同业管理办法,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和统计事宜;
(十二)提出对违反本章程及各项同业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会员的处分意见、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十三)制定协会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会员大会授予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应出具委托书,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代理人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职责。常务理事会成员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专职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信托公司行业内兼任其他职务。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信托业务素质,并在信托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具备较好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可以兼职,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6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三)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提名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的捐赠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每个会员初次入会需缴纳初始会员费;每年会员应缴纳会员年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协会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进行协会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6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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