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作为债权人,农信社应对诉讼时效准确把握、巧妙运用,适时主张债权,避免因诉讼时效丧失形成资金风险。
正确理解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概念
首先是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之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依此规定是否意味着农信社贷款一旦逾期其债权就根本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这里需要引入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中止两个概念。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一是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二是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此时中断诉讼时效。三是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从农信社信贷业务经营与管理的实务看,最具有运用价值的是诉讼时效中断。要维护自身债权,农信社要合法巧妙、合理有据地利用这一概念,即在一个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要努力创造各种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达到诉讼期间重新开始的目的。
把握好诉讼时效届满日期
从信贷资产存量上划分,农信社贷款可分为未到期贷款和已到期贷款,未到期贷款均在诉讼时效之内,已到期的贷款分为诉讼时效内贷款和丧失诉讼时效贷款。实践中,要正确界定已到期贷款的时效届满日,避免人为因素丧失胜诉权。
已到期贷款诉讼时效届满日。自到期之日起未满两年的贷款属于诉讼时效内已到期贷款,其诉讼时效届满日为贷款到期日向后顺延两年的最后一天(排除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或终止事由)。假设王某于2006年3月6日向信用社申请两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2007年3月6日。在此期间若王某未偿还本息或与信用社未达成其他的还款协议,则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09年3月6日,信用社应在此日期之前积极主张债权。
及时催收促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规定,对发放催收通知的已到期贷款,其诉讼时效自催收日向后推延两年,但催收必须有借款人的签字回执或其他证明催收的证据。接上例,假设王某该笔借款逾期,信用社于2007年4月6日向其发放了催收通知书,王某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则诉讼时效届满日延续至2009年4月6日;假设2009年4月6日该笔借款仍未归还,信用社再次下达了催收通知书,王某再签字,则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就顺延至2011年4月6日。就是说,只要拥有催收借款的证据,诉讼时效就存在于催收之日顺延两年的最后一天。
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促使诉讼时效中断。对于已逾期又经反复催收无法偿还的贷款,通过与借款人协商,达成了新的还款计划(含担保协议),或由借款人出具了延期给付申请书,则该延期还款计划或分期还款计划的最后还款日向后延期两年为诉讼时效届满日。接上例,假设王某因故一直未偿还本息,2008年2月1日,信用社与王某达成协议,书面约定该笔借款分两次归还,即2008年4月6日偿还本金1万元及利息,2008年12月30日还清剩余的一万元本金及利息,则诉讼时效届满日应截止到2010年12月30日。
最后一次还款结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借款人最后一次清偿部分本金或利息之日,在此基础上延期两年为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银行与借款人约定从其账户内扣划本息亦在此范围内。接上例,如王某并未与信用社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但是在2008年2月1日偿还了部分本息,并且还款证明单上有借款人签字证明还款属实字样,则新的贷款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10年2月1日。
借款人提前结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实践中,通常有这样的情况,有一部分借款人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提前将利息结算。这时,无论该笔借款逾期与否,结息视同为重新约定了一个新的计划偿还日期,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该笔贷款止息日顺延两年的最后一天。仍以上例说明,假设王某在2006年8月自愿将利息结至2007年6月30日,那么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09年6月30日。
现实中,上述几种情形有可能在同一笔贷款中出现,比如说一笔贷款已经逾期但提前结息了、信用社又向其发放了催收通知,这时应该把握的原则是:哪一个事项所引起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时间在最后面,就以该日期作为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届满日。
多举措促使债权实现
首先,作为债权人,要为实现债权和胜诉权做好必要的证据准备。一是及时发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在通知回执联上签字,经催收仍不归还的,应当自上次催收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催收;二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与借款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三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与借款人达成担保协议;四是在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时,可以先让借款人偿还部分本息,倘若借款人确实由于某些困难不能将贷款按时归还,则应该建议借款人向信用社出具延期给付申请书;五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债权人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限期还款的维权措施。
其次,作为债权人,必须将取得证据保存好,如催收回执,签字的还款证明单等。现实中,如果借款人拒不签字,信用社无法取得相关证明时,可以采用现场公证的方法保全证据。可以保留为催收贷款出差的差旅费发票、催收信函等,甚至保留催收通话录音、录像等音像资料,以此证明主张权利一直在进行中,只要法院认定了主张债权没有停止的事实,诉讼时效便可被反复中断、反复重新计算。
最后,在实践中,可能因各种因素导致贷款诉讼时效丧失,但债权人仍有债权的实体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是消灭实体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不论该笔债权因何种原因被搁置多长时间,只要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该笔借款的存在,那么,该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开始生效,开始一个新的诉讼时效期间。
总之,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不仅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自己权利,而且考虑到了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遇到阻碍时所应采取的对策,对于在债务的履行与债权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农信社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对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制度准确把握、灵活运用,以此保障资金安全。 (作者:方 辉 新县农村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