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5日讯】日前,温州中院首次网络直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债妻偿”的典型案件,将5月份全市法院商事审判例会中形成的“已付利息超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将作本金扣除”的新规定予以普及。 去年1月14日,刘某将70万元借给了章某,并由胡某为借款提供担保。章、胡二人向刘某出具借据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借款后,章某按照约定利率每月向刘某支付相应的利息,支付了八个月利息,共计336000元。同年12月26日,刘某要求章、胡二人出具承诺书,承诺章某于2012年1月10日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计算。到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刘某见章某、胡某未有动静,于是将借款人章某、章某妻子金某、担保人胡某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一审查明,章某与金某于2012年3月2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笔借款系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偿还。于是,一审法院作出了章某、金某共同偿还刘某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胡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章某妻子金某以章某向刘某出具借据时双方约定6%的利息过高,章某支付336000元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二人日常生活,应认定为章某的个人债务为由提出了上诉。 温州中院首次网络直播了这起“夫债妻偿”的二审案件。对金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同时,法院认为该笔借款6%的月利率明显超过法律予以保护的范围,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予以调整,已经支付的336000元款项中多余部分应冲抵本金。受法律保护的八个月的利息为118500元,多余的217500元应冲抵本金,故章某尚欠本金为482500元。胡某对482500元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