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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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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艳荣  来源:燕赵都市报  阅读:

 

    又是一个3·15,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消费与民生”。房子是很多人一生中购买的贵重、大件商品之一。很多购房者倾其所有,花费大量积蓄才买上一套房子。日前,记者从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民三庭了解到,作为审理房产案件的专业法庭,近年来该庭审理了大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比如,开发商说好买房赠电器却不赠了;遭遇一房二卖;开发商迟延交房;迟迟办不下房产证等等。当事人无不为掉进购房纷争里而烦恼。为让人们在购房时少走弯路,记者选择了几起典型案件,桥西区法院民三庭法官刘恰对这些常见的典型案件做出了点评。

  这些纠纷的最终判决也传递了法院的裁量尺度——— 倡导诚信,倡导依法维权。

  1、“全款购房赠电器”成空话

  省会一开发商在广告中称在开盘当日全款购房的,业主入住时将赠送价值2万元的厨卫电器。省会张先生看了广告后动了心,于开盘当日全款购房。但入住后,开发商却不再履行当初的承诺,称因开盘日楼盘销售过热,经研究电器只给前20名购房者,其余业主的优惠早已取消,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与张先生就这一事宜书面约定。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桥西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开发商作出的赠送承诺属于要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应当履行承诺。

  法官点评

  桥西区法院法官刘恰认为:上述解释里的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同,也包括售楼宣传单、沙盘、样板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配套,也包括规划范围外的配套。司法解释规定,构成要约的说明和允诺要具体确定,比如案件中的“赠送价值2万元的厨卫电器”———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晚交一年房 开发商不愿担责

  2008年5月,王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交了购房款及契税、维修基金等,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7年10月底。直到2008年10月房屋才交付。

  交房时,开发商要求王先生签一份协议,保证不追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王先生拒绝签订该协议,开发商也因此拒交房。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返还多交的契税、维修基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开发商拒绝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月1200元赔偿王先生损失直至实际交房之日。

  法官点评:

  房屋交付过程中引发的购房者起诉开发商的纠纷,目前也比较多。如在交房时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出具承诺或签署协议等。在上述情况发生时,购房者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因此造成房屋未能及时交付,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违约责任。

  3、承诺交房后90天办房产证一拖两年

  原告小张与被告开发商的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交房后90个工作日为原告办理产权证,逾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被告支付违约金200元,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原告可以选择退房,如不选择退房,被告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元。但房产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未办理完毕。小张诉至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要求开发商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给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38633元。

  法院认为,开发商至今未按合同的约定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400元。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但未能就自己因迟延办证的损失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违约金数额低于其所受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增加违约金的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点评:

  迟延办证是在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占比重较大的一类纠纷。目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中,往往存在两种对于购房者不利的约定:一是对于办理房产证期限约定过长,二是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过低。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于约定一定慎重,因为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首先应从其约定。

  4、买卖单位“公改私”房有效

  蔡先生和张先生是同事,1998年,蔡先生从所在单位以成本价购买房产一套。2000年6月,张先生与蔡先生签订售房协议一份,约定张先生自愿购买蔡先生的上述房产。若办房产证时,本单位能够更换名称,则更换为张先生名称;若不能更换可继续使用蔡先生名称。待房产证手续办理完毕后,蔡先生把房产证交付张先生保管。同年6月28日,张先生依约向蔡先生交付房款,蔡先生向张先生交付约定房产。张先生一家搬进房子居住。2008年11月,该房屋房产证办理完毕。张先生多次要求蔡先生交付房产证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蔡先生以种种理由推脱。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蔡先生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被告蔡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张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点评:

  法院在裁判时,一般会从诚实信用的的角度出发,尽力维护合同的效力,维护诚信一方的合法利益。

  5、一房两卖 预告登记来维权

  张先生在2004年12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某小区商品房期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房款30余万元。但随后房地产公司又将这套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并不知情的李某,并在房屋建成后与李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最终判决,终止张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驳回他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张先生可以通过预告登记维权。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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