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交联辐照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宇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作出“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的判决。被告不服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该案原告系“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发明专利的权利人。由于该发明专利技术生产出的泡棉材料,是一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曾被国家科学技术部列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并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被告见此情景,遂高薪聘请原告的部分设计人员和生产技术骨干,仿制出2台侵权设备——“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并生产出大量的泡棉材料产品,扰乱了原告产品的销售市场,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为打击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在举证不能、起诉又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委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柴善清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将被告起诉到法院。柴善清律师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通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采取了相应的诉讼技巧,终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