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特别提出了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该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本月上旬挂牌,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于年内成立。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介绍,《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此外,《规定》还指出相关案件可以跨区域管辖。“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分别是整个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区域管辖问题,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实行跨区域管辖,由其统一审理广东省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王闯说,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后,广东省其他中院都不能再审理这类案件,这样既可以统一裁判尺度,也能够避免案件重叠。
《规定》还特别提出,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其中,“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授权确权但与之有密切关联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例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
《规定》一大亮点是,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这体现在: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王闯说道:“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加快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外,法院系统还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王闯举例说,要加强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新兴产业实现创新发展;加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商业开发利用,促进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强大的文化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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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应具备什么条件?
最高法院印发了《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在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审判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中选任,也可在具备同等资格和条件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专业人员中选任。同时,他们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四级高级法官任职资格;具有6年以上相关审判工作经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
2、如何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王闯介绍,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通过三个方法来解决。第一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专家辅助人就技术事实和技术要点进行说明,但是专家证人为各方说话,所以无法彻底解决问题;第二个方法是司法鉴定,但司法成本较高、时间较长,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进行鉴定;还有一些法院设立了技术专家库,向专家咨询,但是有一个局限,专家的参与度受到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目前,法院系统正在摸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一个技术顾问、技术助手,他没有审判权,但是法官指派他把这个案件的技术问题搞清楚,向法官提供一些建议,弥补法官技术知识的不足。针对技术调查官,法院还要设立一些规则,例如对技术调查官调查技术事实的方式、出庭规则和行使职权方面进行一些限制,既要充分发挥他技术调查顾问的作用,同时又不能让法官对他过度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