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常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对于施工方如何处理停工,结合相关法律及合同条款归纳如下: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未全部列举):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对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74号,对施工方主张的停窝工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的的观点:“本院认为,虽然陕西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25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对于恒升大厦工程停、窝工损失计算为346421.84元,但该鉴定报告也明确说明:“该工程停、窝工时间为自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22日,但数量没有建设单位指定的工地代表签证。”一审判决以临潼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申报工程量及申请支付工程款,亦未提供监理公司确认的停、窝工证据,故对临潼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由于二审中临潼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临潼公司上诉要求恒升公司按鉴定报告计算的346421.84元支付停、窝工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
深圳市特皓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住宅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有关原告所主张的停工损失,原告在施工期间停工的事实清楚,造成停工的责任也是明确的,但对原告所主张的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一方面,原被告双方及造价管理部门在对工程造价进行三算审定时,已将原告因停工造成的请工费用考虑在内,而原告当时并未再提出其它停工损失。另一方面,原告在诉讼时对证明停工损失所举的证据,除个别函件外,并无其它原始的、具体、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所举的证据显然不充分,对该部份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院驻马店市物业管理处诉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建筑装饰工程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审诉讼中,委托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工程处所承建的驻马店市豫剧团住宅楼1号楼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就工程处因停工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认定工程造价为776389.10元,停工损失为233785.82元。”法院据此判决支持。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2007)港民初字第1826号判决,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施工中窝工、误工工人工资损失491440元,被告委托的施工负责人朱某某当庭作证,朱某某对原告主张的窝工、误工的人数、时间有部分异议,对因工程停建、缓建造成原告停工、窝工、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等损失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当庭出示了《人工工资发放表》,证明原告发放劳务工误工工资508670元;原告此项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木)模板、钢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设施损失费1499088元,该诉请有原告所提供的相应证据及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贵公律师建议:
1.应当先做好工期延误的签证。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图纸、技术资料,一方面会导致正常开工时间延期,开工后又会导致工期延误,甚至停工。一旦发包方不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上述义务,承包人一定要及时进行工期的签证,
2.做好工程量的签证。承包人一般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作为发包方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工程师对工程量的确认,意味着对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的确认。工程量的及时签证,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是最直接的证据。
3.做好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发生工程进度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停水、停电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未及时检验(隐蔽工程,中间结构验收)等,往往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停工、窝工的损失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签证固定。
4.应当于停工之后,承包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办理停工补偿协议,如果协议不成,则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工作,并作好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以减少自身损失。如果停工后,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不能自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内(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的人工、机械停置及补偿报告。
停工期间,承包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记录,最好能收录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有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