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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跨国并购 保护自主品牌——达能集团与娃哈哈商标纠纷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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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 慧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案情简介】
    1996年,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以下简称“达能集团”)、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合资成立了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娃哈哈合资公司”)同时还成立了另外4家以“娃哈哈”为字号的合资企业。娃哈哈集团中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合资,此后娃哈哈集团又相继建立了一批与达能集团没有合资关系的娃哈哈公司。
     在1996年2月9日的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中,约定了由娃哈哈集团将其拥有的“娃哈哈”系列注册商标转让给娃哈哈合资公司。故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又于1996年2月19日签订了一份《娃哈哈商标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其注册的“娃哈哈”系列商标以对价一亿元人民币独占性地转让给娃哈哈合资公司,然后再由娃哈哈合资公司授权给它其余“娃哈哈”合资企业使用,一亿元转让费中的5 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对娃哈哈合资公司的部分出资,另5 000万元由娃哈哈合资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娃哈哈集团。
     因为“娃哈哈”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协议》逾二年未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娃哈哈合资公司遂又在1999年5月18日与娃哈哈集团签订了约定同一法律行为的两份《娃哈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其中一份几乎是《商标转让协议》翻版,内容较为详细,另一份是商标权许可使用的格式文本,内容比较简单,两者都明确了娃哈哈集团授予娃哈哈合资公司专有的和不可撤销的商标使用许可;当时以内容较为简单的一份报商标局备案。2005年10月1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就娃哈哈商标使用许可范围作了调整约定,其中也许可二十多家非合资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
      达能集团后来收购了香港百富勤在娃哈哈合资公司和其他娃哈哈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其在所有娃哈哈合资企业包括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持股达到51%。
 2   006年4月,达能集团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娃哈哈集团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关闭一批非合资娃哈哈公司,或者以40亿元的价格收购这些合资公司51%的股权,但是遭到娃哈哈集团的强烈反对。
     2007年4月8日,娃哈哈集团掌门人宗庆后先生做客新浪网站披露了“娃哈哈与达能集团纠纷”相关信息;接着达能集团扬言如果协商不成,将诉诸国际仲裁;从此双方愈演愈烈,一场全球瞩目的跨国商战就此拉开序幕。
    2007年4月11日,达能集团在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回应娃哈哈集团,称娃哈哈注册商标已经转让,属于其控股的娃哈哈合资公司。
    2007年5月9日,达能集团启动相关程序,要求宗庆后代表娃哈哈合资公司起诉那些非合资公司,并设定了30天的期限。此后,达能集团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了包含8项请求事项的仲裁申请,仲裁与诉讼的战火由此开始燃起。
    2007年6月4日,达能集团在位于美国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两家关联公司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有关人员提起诉讼。
     针对达能集团的法律攻势,娃哈哈集团奋起反击。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正式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娃哈哈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随后达能集团于2007年7月5日以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义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确认上述《商标转让协议》仍然有效,要求娃哈哈集团继续完成商标转让手续。从8月16日的第一次庭审起,双方一直就《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已经不能履行和应否终止这一核心问题各持己见,争辩不休。其中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7年6月7日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下称《复函》)。双方对于该《复函》的法律效力各执己见。而且娃哈哈集团方面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复函》中所提及的“均未同意转让”的含义就是“不予核准,予以驳回”;而达能集团方面提出相反意见,达能集团还以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义在2007年8月13日就《复函》涉及相关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律师征询函》,不久又就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该《复函》。但延至9月下旬,达能集团又主动撤回了该行政诉讼。2007年11月15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最后裁决,认为娃哈哈商标权应然归属于娃哈哈集团。虽然《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注册商标权的转让不以商标转让合同为准,而是必须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至批准日起生效;娃哈哈注册商标转让经依法申请未获批准,所以虽然已经签署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是并未发生注册商标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除上述情况之外,娃哈哈集团和达能集团均在国内外发动了不同的攻势。达能集团方面于2007年7月19日在上海发表声明,认为娃哈哈集团旗下的4家非合资公司侵犯其娃哈哈商标专用权,并分别致函各家娃哈哈合资公司,且以宗庆后担任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长期间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在国内数家法院同时提起诉讼。此外达能集团还在法国、意大利等地发起对娃哈哈集团的海外进攻。于2007年11月初,达能集团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属萨摩亚群岛最高法院起诉,同时提出针对这些离岸公司资产的托管申请。两地最高法庭分别在9日和14日签署法令,冻结各自属地共10家娃哈哈的离岸公司资产。而娃哈哈集团奉陪到底的精神也有所体现,如娃哈哈集团于2007年7月6日对达能集团董事秦鹏同业禁止行为的起诉等。
     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之间一时间商标混战,狼烟四起,燃起全国,烧遍全球。但接下来连续发生的十几起仲裁裁决和诉讼判决,均为娃哈哈集团胜出或者得利,达能集团可以说全线溃败。
     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这场罕见的中外合资企业冲突,经过4年的对峙终以达能集团离场收尾。2009年9月30日,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发布联合声明宣布和解,达能集团将向娃哈哈出售在39家合资公司里的51%股权。交易完成后,双方将终止与此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这是达能集团继退出上海光明乳业、梅林正广和蒙牛等企业后,达能集团在中国的又一大退却。
    【案例评析】
     “达娃之争”可以说籍以交战的工具与外衣是知识产权,但纷争的背后蕴藏的却是涉及到公司同业竞争、跨国公司并购、民族品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内产业的保护、中外合资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知识产权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经营问题,不仅是国内问题,也是国际问题。
      一、知识产权往往是外衣,跨国并购时时要警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市场被跨国企业打开,国内企业为了利用外方资金、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全面提升我国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引进外国资本。而基于利益的考虑,外国资本通常也会欣然接受国内的邀请。如1996年娃哈哈集团选择与法国达能集团的“联姻”,就是因为双方在中国市场拓展的共同需求。但市场竞争中没有永远的朋友,永恒的只有利益,于是随着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利益的冲突和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往往会爆发在跨国并购的当事人之间,而知识产权常常就是一个很好的口实。
      如果说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1996年是为了利益而联手,而2007年令他们兵戎相见的依然是利益,只是披上了一件知识产权的外衣。在达娃合资后十年间,发展到36家之多的娃哈哈合资企业的总资产达到56亿,2006年的当年利润达10.4亿。达能集团收购香港百富勤公司股份而成为娃哈哈合资公司控股人的先后,其还相继收购了武汉东西湖啤酒、广东乐百氏、上海梅林正广和等国内企业的绝大多数股权。而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合资之时,娃哈哈集团的董事长宗庆后就坚持中方的经营控制权,坚持合资企业必须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与品牌,坚持合资不合品牌。但是,由于合资时签下的《商标转让协议》以及后来《商标许可协议》在“娃哈哈”商标归属权约定问题上的疏漏或者模糊,使达能集团得以启动其仲裁与诉讼攻势,先要挟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行为,在遭受娃哈哈集团的阻击和反击后,又在国内外先后提起了以娃哈哈集团和宗庆后损害公司利益为由的多次仲裁和诉讼,给娃哈哈集团方面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异化,而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在逐步增强中,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很多漏洞,这就给国外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以把柄,致使我国国内企业长期处于知识产权重压之下。因此,国内企业在引进资金进行中外合资之时,首先要坚定自己的立场,必要时应当像宗庆后董事长那样坚持合资不合品牌,籍此保护自主品牌。其二,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增强企业对于外国资本的消化和控制功能,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有利于己方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使用,警惕任何名义尤其是知识产权名义下的恶性跨国并购,防止我国国内企业资产的流失。其三,在遇到跨国并购尤其是恶意跨国并购之时,国内企业更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争到底。
      二、法律意识要增强,自主品牌应保护
     (一)“阴阳合同”惹事端,法律意识待增强
      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先“联姻”而后又离婚的波澜,直接表现为双方对娃哈哈系列注册商标之归属的争议及其仲裁和诉讼。可以看出,娃哈哈集团在合资当初法律意识并不强,对娃哈哈系列商标的转让却没有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与风险防范措施,如果当初对于合同每个条款都有很好的解读,就不会引起这样的轩然大波。合资时对相应风险评估与风险防范之意识薄弱是娃哈哈集团起初一度陷入被动局面的原因之一。这就警示国内企业在进行中外合资时应当充分关注:其一,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只有对资本合作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才能在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风险前巧妙化解,或者在现实风险发生后妥善处理。其二,加强合同意识。相关协议是合资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法律基础和行为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企业一定要做好“功课”,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在合同签字盖章前要慎之又慎。其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自主品牌的保护,在合资之时正确评估企业无形资产,防范无形资产的流失。
    (二)坚持合资不合牌,自主品牌维护靠大家
     达能集团在中国相关领域的并购态势以及并购后对乐百氏等企业品牌的毁损,使我们不得不怀疑,达能集团在中国的并购战略完全是为了服务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非建设性的合作,对于这种破坏式的并购,确实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企业要保护自有品牌和坚持自主商标
    在与外资企业合资时,我国企业应当考虑自有品牌的继续使用和自主注册商标权的优化保护问题,力争保持对自有品牌的控制,有效反制跨国并购中的自主品牌流失。在与外方合资时,企业在签订的合资协议中要有相应的品牌保护方面的条款,确保我们的自主品牌在合资公司中能够保值增值。
    2.自主品牌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自主品牌是企业通过长期创造的财富,要逐渐培养企业内员工的品牌保护意识,同时加强民众对自主品牌的认识,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国外品牌,是要形成一种对自主品牌优先支持的社会氛围。
    3.自主品牌的保护离不开国家的支持
    国家是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对自主品牌的国际保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应该通过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加强企业内部宣传等途径,为全球化过程中企业长期积累的自主品牌保护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三、游戏规则要掌握,获取利益是目的
     “达娃之争”从企业商标之争而众所瞩目,告诫国内企业应当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熟悉并掌握企业经营中的游戏规则,并从中获得利益。
      首先,“达娃”的仲裁和诉讼争端中,最明显的表现即在“娃哈哈”商标权的归属及其使用中,其中涉及1996年的《商标转让协议》和1999年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之“阴阳合同”的效力。根据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娃哈哈商标权应然归属于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并未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商标转让经依法申请未获批准。因此,达能集团并不享有商标权,而二者在合同谈判上的漏洞,给了达能集团借助娃哈哈合资公司提起一系列诉讼的借口。因此,国内企业在中外合资是一定要重视合同及合同谈判。
     从达能集团强势打压到达能集团的节节后退,这其中,娃哈哈集团一直坚持自己的立场。娃哈哈集团一开始没有寻求外部的帮助。但在达能集团强大攻势之下,娃哈哈集团开始不断寻求国内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娃哈哈集团集聚了一批国内一流的法律与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律师团队,来应对达能集团同样精心组织的强大的律师团。经过复杂的举证、多次的开庭以及法律团队通过其他方面所做的努力,娃哈哈律师团队在“狼烟四起,诉讼遍地”的这场商战中取得了自始至终的全面胜利。
     娃哈哈案件揭示出,在知识产权之争中,强大的法律团队支持是至关重要,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专家团队的组合不仅可以从全面把握案情,而且可以由此增强社会舆论的支持,从而进一步借助媒体的力量,扭转诉讼形式。国内企业还要学会利用专业的外部力量,应该在中外合资过程中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多听取专业法律人士尤其是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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