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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抵押人大喊冤枉 某银行陷入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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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林柏梁  来源:浙江在线  阅读:


   2014年9月17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银行借贷纠纷案。因借款人违约,某银行杭州凤起支行将借款人和抵押人作为被告双双诉至法庭,要求被告清偿300万元借款。

  有借有还,本无可厚非。然而,就是这么一起看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却出现了360度的大逆转,被告人成了受害人。借款人袁某声称其并未拿到300万借款,当初签署的借款合同、授信合同均是空白合同,且与抵押人从未谋面。

  抵押人一方也坚称其此前并不知晓借款300万一事,签署的为空白合同,与借款人不相识。与此同时,借款人和抵押人纷纷将矛头指向一位名为施某的人,称该起借贷均由施某一手策划实施,是一起诈骗案件,而银行也存在违规操作的嫌疑。

  施某何许人?她同借款人和抵押人是什么关系,为何会签署空白合同?银行是否有存在违规操作的嫌疑呢?这些问题,让原本清晰明了的借贷纠纷疑云重重。

  借款人是女婿

  施某为杭州力士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士机械”)股东。在该起借贷案中,其实有两个借款人,除了袁某外,另外一人是施桂英的女儿范某,袁某和范某原为夫妻关系,于2013年末解除婚姻关系。

  据了解,2013年初施某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到袁某和范某要求其以个人名义,向“招行”提出借款申请。

  袁某告诉记者,当时他同范某已经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预备离婚了。“她(施某)告诉我,这个借款以范某名下的房产作抵押,觉得就算以后有事了跟自己也无关所以就答应了。”

  之后,袁明便到银行签署了《个人授信协议》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很快,整个签署的过程差不多只有5分钟,只签了名字,是几份空白合同所以办事很快,合同里日期也不是我签的。”袁某说,“后来,我也没有向银行还款。”

  直到2014年7月,他收到银行的《民事起诉状》后才知道,其当初以贷款的抵押物并非范裙杰的房产,而是另有其人,且压根就不认识,他才发现事态的严重性。“如果早知道拿别人的房子做抵押,我是死都不会签的。”

  难道你没有拿到过当时签署的合同?袁某表示,“签完合同后,我也把这事给忘了,银行也没跟我说起过,或是把合同交给我,直到开庭那天我才第一次见到合同。”

  抵押人是老友

  在该借贷案中的抵押人是倪某和陈某,也是一对夫妻,已是古稀老人,抵押的也是其唯一一套养老住房。

  浙江在线记者了解到,施某同两位老人是20多年的老友,双方都曾在“力士机械”共事。2013年初,施某以建设“力士机械”厂房为由,欲向银行贷款150万,希望拿二老的房产作为抵押,并保证一年后返还。

  随后,施某驱车将老人带到银行签署合同。“到银行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就拿来几份合同,都是空白的,他们指哪里我们就签哪里,很快签完就出来了。”倪某表示。

  两位老人同袁某遭遇几乎相同,而且他们都是“后知后觉”的。直到今年7月份成了被告后,才发现上当受骗了。

  记者从几份合同中看到,本次贷款的金额为300万而非150万,贷款的期限为3年,2013年4月19日—2016年4月19日。“这些事情我们根本不知道,她(施某)怎么可以骗我们老年人了,我们就这么一套养老房,叫我们以后怎么办?”倪某边说边抹泪。

  “事情发生后,我们就去银行要合同,他们(银行)才把合同给我们,我们才看到。”

  300万元去哪儿了?

  该银行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抵押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张熠,在调查资金流向时,牵出了本案的另外一家公司杭州黎明五金灯具厂(以下简称“黎明五金”)。

  由杭州联合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注:黎明五金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4年4月19日几份合同生效当日,银行即将300万元借款汇入“黎明五金”。300万元在4月20日和4月31日分两笔,转入“力士机械”。

  蹊跷的是,“黎明五金”的老板金某却不知情,在完成转账施桂英告知后才得知有300万元的账目进出。在“黎明五金”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施桂英是如何完成转账呢?“据我们了解,在贷款发生前她(施桂英)已经持有‘黎明五金’的公章,所以能够完成转账。”张熠介绍。

  300万元为何要在“黎明五金”走一遭?

  张熠表示,该案中的贷款性质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按照法律规定此类贷款,银行不能够将款项直接交予借款人,而是需要借款人同第三方发生真实交易,审核“购销合同”及发票的情况下才能将款项打入第三方账户。

  然而,“黎明五金”的老板金某却告诉记者,“我跟施某或是力士机械根本没签过什么合同,更别提发票了。”

  “所以,我们认为银行在放贷上存在纰漏、不严谨,”张熠说,“而且《个人授信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和《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在4月19日当天一同生效,且在生效当日便马上房贷,只能说银行的工作效率非常之高。”

  疑点:一式三份合同内容有别?

  上文中提到了,借款人和抵押人认为该借贷案中300万元的实际受益人为施某,签署的为空白合同,且认为银行未尽到告知义务甚至未将合同及时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及质疑银行在放贷环节存在违规操作的可能。

  然而,该起借贷纠纷的疑点远远不止以上内容。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熠告诉记者,在发生此次抵押借款前,涉及本次抵押的房产,已经发生一次200万元的抵押借款,也发生在该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银行清偿证明显示,200万元的抵押借款在2013年4月20日才予以清偿,然而在2013年4月19日便解除了抵押,进行了本案300万元的借款抵押。

  “款项未清偿,房产便解除了抵押,银行可能涉嫌重复抵押。”张熠表示。

  除此之外,在《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文本上也出现了疑点。抵押人在调取了银行的合同文本和杭州房管局的合同后发现,两份《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借款人存在出入。

  其中,银行版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范某和袁某两人,而房管局版上却只有范某一人。

  张熠认为,“合同都是银行提供的,有出入说明,合同内容是后期填补不严谨造成,银行漏写了。”

  银行:事实清晰待法院判决

  该起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和抵押人纷纷认为其是受害者,施某是主谋,银行房贷不规范造成。他们认为,不应该为该笔贷款负责。就其中牵涉到银行的质疑,借款人和抵押人认为银行需要给出合理的解释。

  据记者了解,抵押人家属在知道二老签署空白合同产生纠纷后,曾要求银行提供当时的监控资料予以证明,但是被拒绝了。浙江在线记者介入报道,采访该银行时。

  银行零售银行部工作人员诉记者,该笔借贷的经办人为银行的客户经理郎某,但是目前该员工没有在上班。

  该工作人员指出,借款人和抵押人不相识的说法银行方认为不成立,据他们从工商据调取的2012年杭州力士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构成显示,本案中的借款人袁某和抵押人陈某均为该公司股东,由此推断他们彼此熟悉。

  倪某不认同银行的说法,称其从来都不是“力士机械”的股东,也从未到工商部门签字或办理过。“所有签字都是她(施某)伪造的,根本没有的事。”

  同时,放贷问题上,银行表示是在严格审核了“购销合同”后才予以放贷,没有违规操作。就房产重复抵押问题,卜解释称此前200万的房产抵押截止日期本为2013年4月19日,所以才解除抵押,且次日(4月20日)就清偿了不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但,银行并没有向记者提供任何资料,支撑其言论。

  在《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银行版的和房管局版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银行表示,房管局规定在该合同中只能出现一个借款人,因此内容有不一致。银行认为,目前该案已经诉讼至西湖区人民法院,且已经于2014年9月17日开庭审理,案情事实清晰,待法院作出判决后回复较为妥当。

  然而,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驳斥了银行的说法。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房管局根本没有规定《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只能填写一个借款人。而且,房产若要注销抵押,也需要在银行申请下,并提供他项权证、款项还清证明等材料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办理。

  另外,记者曾多次尝试联系本案中涉及的相关人施某和范某,却一直未有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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