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了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典型案例,在这11起典型案例中,不仅包括常见的假冒产品出口案,还包括以“查办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执法理念的典型案例;不仅有海关积极推进“两法衔接”的典型案例,还有中国海关通过开展国际合作维护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典型案例。此外,海关利用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查获假冒货物、通过执法帮助企业海外维权等都是执法亮点。
一、深圳海关连续查获出口假冒香烟案
2014年7月21日,昆明伟秀商贸有限公司向深圳海关隶属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卫生瓷洁具和烟灰缸。海关查验人员通过检查设备对装载该批货物的集装箱进行扫描。从扫描图像上看,实际出口的货物与申报的货物明显不符。于是,海关查验人员立即进行开箱检查,发现一条条标有“Marlboro”商标的香烟,共4.53万条(约906万支)。海关立即联系“Marlboro”商标权利人美国飞利浦莫里斯公司,经鉴定该批香烟全部是假冒产品。深圳海关通过数据比对和情报分析,意识到假烟出口的势头可能会再现,于是立即向关区内各口岸发布风险预警提示,在随后短短12天内共查获出口假烟2758万支。此案是海关利用风险分析技术有效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效能的典型案例。
二、杭州海关会同公安机关查处出口假药案
2014年7月4日,杭州海关收到举报,称一个装有假冒其“Shalina”商标药品的集装箱将于近期从义乌出口,请求海关予以查扣。杭州海关立即向义乌海关下达了布控指令。
同日,义乌海关接到义乌市巧联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对同一编号集装箱的出口申报,随即对该集装箱进行重点查验,发现其中装有6种规格型号标有“Shalina”等多个商标标识的药膏和药剂234箱,共计13.3万支,货值约66.4万元。经阿米那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药品为假冒产品。义乌海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并组成联合专案组。公安机关最终查明上海某日化公司将其生产的假冒药品通过义乌市场多家商户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并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此案是中国海关积极推进“两法衔接”的典型案例。
三、南京海关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跨国销售假药案
2014年1月1日,南京海关隶属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通过X光机检查一批出口邮政快件时,发现其中一个包裹显示含有大量颗粒状物体。在开拆邮包后发现内有8750粒标有“Pfizer”字样的蓝色菱形颗粒药品。海关查验人员判断该批药品可能属于假冒药品。该批药品寄往美国印第安纳州,南京海关向海关总署建议针对此批假药组织一次中美海关联合执法行动。海关总署立即联系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及海关执法局。1月5日当该假药邮包在纽约机场落地,美国海关立即告知中国海关,1月7日,美国海关再次告知中国海关,其已将收件人抓获,并成功捣毁了一个在美国销售假药的犯罪团伙。该案是中国海关通过开展国际合作维护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典型案例。
四、江门海关组织专项行动查处出口假冒灯具案
2014年4月4日,江门海关驻高沙办事处在查验中发现珠海市华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的落地灯378个、台灯802个带有“UL”标识,涉嫌侵犯“UL”商标专用权。经联系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全部为侵权商品。“UL”是美国UL安全实验所在我国注册的一个证明商标。我国一些企业擅自将“UL”商标用于其未经检测的出口产品,既侵犯了美国UL安全实验所的商标专用权,又给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江门海关查获此案后,立即着手对侵权产品来源进行追踪,组织开展对出口侵权灯具的专项整治行动。2014年4至8月,江门海关连续查获了6批出口假冒“UL”“ENERGY”和“SHARP”商标的灯具,共计14万件,案值达105万元。此案是海关贯彻“查办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执法理念的典型案例。
五、广州海关运用大数据查获
出口假冒蚊香案
2014年3月初,榄菊公司向广州海关反映有假冒其商标的蚊香经广州关区南沙口岸向非洲出口的情况,请求海关予以查缉。广州海关立即采取行动,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蚊香消费市场与新增航线、侵权高风险企业、可能瞒报的商品名称之间的关系。最后将重点锁定在“马桶”等高风险申报商品,并向现场下达布控指令。不久,2014年3月17日重庆准动商贸有限公司向南沙海关申报一批无品牌马桶。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中夹藏有9000盒“榄菊”牌蚊香,经权利人确认全部为假冒产品。同时,海关再次对出口报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在风险布控参数中增加了抛光砖等容易被作为夹藏道具产品和出口上述高风险产品的企业。果然,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南沙海关又先后查获3批、近19万盒假冒的“榄菊”蚊香。此案是海关利用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查获假冒货物的典型案例。
六、上海海关通过执法帮助国内企业海外维权案
2014年5月,苏州科陌泰克公司向上海海关隶属洋山海关申报出口300台点钞机。海关查验时发现该批点钞机上标有苏州日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IBAO TECHNOLOGY”商标,且出口企业并非是该商标的所有人。海关随即中止了该批货物的通关程序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苏州日宝公司。上海海关了解到,2007年苏州日宝公司与美国当地销售商合作成立了美国日宝公司,专门负责在美国销售带有“RIBAO TECHNOLOGY”品牌的产品,后美国日宝公司擅自在美国抢注了“RIBAO TECHNOLOGY”商标。苏州日宝公司随即停止了与美国日宝公司的合作,将其“RIBAO TECHNOLOGY”商标向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经过双方协商,苏州日宝公司同意不向海关申请扣留涉案的300台点钞机,而美国日宝公司则同意放弃“RIBAO TECHNOLOGY”商标在美国的专用权。至此困扰苏州日宝公司多年的境外商标权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其实施国际化战略道路上的一大障碍被扫清。此案是海关通过执法帮助企业海外维权的典型案例。
七、厦门海关采用证据开示化解侵权纠纷案
2014年5月28日,厦门海关所属东渡海关在对厦门海莱照明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LED灯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1.6万个LED灯的包装上标有上海姿莹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onserv Energy”商标,东渡海关以涉嫌侵权依法扣留了该批LED灯。海莱公司提供了其订货商美国慧特电子公司在美国注册商标的资料。厦门海关了解到:惠特公司就“Conserv Energy”于1995年在美国进行了商标注册,2001年惠特公司开始委托海莱公司生产使用“Conserv Energy”品牌的照明产品并出口到美国,而上海姿莹是于2010年8月才在我国进行了“Conserv Energy”的商标注册。为妥善处理,厦门海关于2014年6月25日组织召开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知识产权案件调查证据开示会。在证据开示会上,上海姿莹和海莱公司当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并阐述了各自的观点。会后不久,上海姿莹致函厦门海关,要求撤回其扣留海莱公司出口货物的申请,厦门海关遂解除了对此批货物的扣留。此案是海关成功运用证据开示化解当事人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
八、天津海关以执法规范服装
出口秩序案
阿拉伯袍是我国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其中中纺国际服装有限公司的“AL OTHAIMAN”品牌,在阿拉伯地区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2014年1月,上海林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化纤制男式阿拉伯袍。海关查验发现该批阿拉伯袍共有2.6万件,全部带有“AL OTHAIMAN”商标,经中纺国际确认全部为假冒产品。天津海关在随后的一个月内又连续查获两批共计3.7万件假冒的“AL OTHAIMAN”阿拉伯袍。中纺国际先后与三家出口假冒产品的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将其吸收为合法产品的供货商,同时向天津海关提出撤回扣留货物申请的要求。天津海关将已扣留的货物放行出口。此案是海关通过执法帮助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实现“双赢”的典型案例。
九、昆明海关依据商标地域性原理查处进口侵权棉拖鞋案
2014年9月4日,昆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进境邮包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了7个从澳大利亚进口的包裹,内装标有“FD UGG AUSTRALIA”商标的棉拖鞋200双。该邮包的境内收件人是昆明膜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该批棉拖鞋经“UGG”商标在我国的注册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确认,为侵权产品。昆明海关根据德克斯公司的申请对该批棉拖鞋予以扣留。膜力公司认为,“UGG”在澳大利亚被当做鞋靴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德克斯公司虽然曾经在澳大利亚注册“UGG”商标,但已经被澳大利亚撤消,因此未侵犯德克斯公司的商标权。昆明海关认为,德克斯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了“UGG”商标,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任何商标在澳大利亚的法律状态不能自然延伸到中国境内。据此,昆明海关决定按侵权货物将涉案的200双棉拖鞋予以没收。此案是海关按照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依法认定侵权货物的典型案例。
十、拱北海关依据商标混淆原则处理进口侵权食品案
2014年10月16日,澳门朗天洋行向拱北海关举报:珠海市华征贸易有限公司即将分三批经九洲口岸进口涉嫌侵犯其“利佰高RBC”商标专用权食品,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拱北海关立即通知九洲海关对上述货物实施布控查验,发现该三批货物中文标签上均带有“利佰高”文字。2014年10月24日海关对上述三批食品实施了扣留。华征公司认为其货物使用的“Rebisco”商标为菲律宾共和公司所有,已经在中国进行了注册,其中文商标“乐味口利佰高”也正在申请注册中;进口货物上虽然使用了“乐味口利佰高”,但与朗天洋行的“利佰高RBC”有较大差异。拱北海关认为,由于朗天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利佰高RBC”商标并长期使用“利佰高”中文标识,使“利佰高”具有比较牢固的来源识别功能。因此,华征公司在其进口的商品上使用了包含“利佰高”文字的中文标签,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2014年10月28日,朗天洋行致函拱北海关,称该公司已与华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许可华征公司使用其注册的“利佰高RBC”商标,请求撤回扣留申请。九洲海关立即解除了扣留,此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此案是海关妥善处理进口商品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
十一、青岛海关查获出口侵犯专利权风扇案
2013年7 月14日,青岛海关接到戴森公司举报,称其发现威海海欣进出口有限公司即将在威海出口侵犯专利权的无叶风扇,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青岛海关立即向威海海关下达指令。威海海关按照专利权人提供的集装箱编号进行布控。考虑到主动布控无法即时生效,为防止货物在布控生效前出口,海关人员决定启动监管区域全程监控模式,确定重点监控码头,最终锁定目标集装箱准确位置。在箱体中部发现了夹藏在其他货品中的504台无叶风扇。经过与专利权人比对,确定了该批无叶风扇正是戴森公司举报的侵权产品。戴森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对威海海关扣留的504台无叶风扇予以查封。2013年12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海欣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戴森专利权的无叶风扇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并向戴森公司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5万元。此案是海关履行口岸监管有效保护专利权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小毛 通讯员 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