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国家的税收政策,在房屋买卖中故意做低房价,这似乎是当今房产交易行业的潜规则。可这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原告朱竟佳与被告郑镇所签订的故意做低房价的合同无效。
2008年5月,原告、被告以及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共同签署了《委托洽谈协议》,约定原告朱竟佳委托该公司购买属于被告郑镇所有、座落于本市长宁区仙霞地区的房屋一套。同时约定:该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6万元,合同将价格做低为74.8万元,定金为1万元。如被告接受上述条件并收取原告定金,则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签定正式买卖合同。任何一方如在收取定金后又不愿依约履行,则适用定金法则:原告违约,则由被告没收定金;若被告违约,则被告须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定金,被告出具了收条,双方还对签署买卖合同的日期作了口头约定。此后,被告总感觉这样做假心中不安,便向工商机关及房地产中心等部门进行咨询,得知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以后全部房款是否能到位也存在着风险。因此,被告便对之前签订的协议表示反悔,并向中介明确表示: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格必须照实写成106万元,不然,坚决不签!而原告仍坚持以做低的74.8万元签订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严重分歧,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原告朱竟佳便以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朱竟佳认为,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显属单方面违约,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自己没有违约,曾多次等候原告以106万元签订合同,但原告都未到,是原告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要求没收一万元定金。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案原、被告及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洽谈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价格为106万元,但出于规避税收等不法目的,而故意将合同交易价做低为74.8万元。此项约定,因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的条款,导致合同无效。原、被告在协议履行中对上述交易条件发生分歧,并各执已见,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故原、被告主张对方违约,要求适用定金法则的意见,法院均不予支持。因为合同无效,故法院判决被告将收取的1万元定金返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