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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烟构成什么罪?(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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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兆洪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案情: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燕西派出所巡逻民警不久前在205国道线上查获了一车26种品牌2500余条假烟,经初步认定货值16万余元。据货主张某交代,这批假烟是买来准备运到南平销售,以获取丰厚的利润,没有想到会在永安被查获。
  评析:在商品流通领域,假冒伪劣商品鱼目混珠,时时刻刻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危及消费者的生命。一些不法商贩认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只是罚一点款,没什么大不了。货主张某是否可以依刑法定罪处罚,又如何处罚?这首先要弄清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本案中张某明知是假烟而运往南平销售,显然侵害了这26种品牌香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刑法规定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必须达到较大,即要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的个人销售数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张某这批假烟在运输途中没有卖出就被查获,只有经营数额而没有销售金额。如果采用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理,显然对张某的处罚是最轻的,虽然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数额不属于数额较大,不构成犯罪。
  第二个问题,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张某的行为无疑已侵害了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复杂客体,这些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张某只有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没有销售金额,是不是就不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伪劣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张某这批假烟的货值十六万余元,已经超过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起点的三倍。
  第三个问题,此案构成非法经营罪吗?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张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限制烟草买卖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数额已达到了规定的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张某具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商品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对张某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商品行为处罚最轻,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次之,定为非法经营罪最重。根据《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就应按非法经营罪给张某定罪处罚。
  
    《市场报》 (2005年04月19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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