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伟曾在国家旅游局担任处长职务,主要负责对旅行社的监管工作,他却利用职务便利从旅行社身上敛财,8年间共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0万余元,这些钱不少甚至是通过各地旅游局的工作人员来京办事时交付的。案发后,隆伟退缴赃款。日前,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隆伟有期徒刑五年。
八年收受十万元
1963年出生的隆伟案发前曾在国家旅游局担任质量规范与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副处长、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处长,负责旅行社的行业管理、资质审批等工作。
检方指控,隆伟在2004年至201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03000元。检方指控了五起受贿事实,其中既有地方旅行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还有地方旅游局官员来京办事时代地方旅行社转交的,更有地方旅游局为了申报事项能够顺利获得审批,先后多次,每次几千元,在四年时间内共计给予隆伟贿赂款数万元。
2013年3月5日,隆伟经所在单位电话通知自行到达单位后,向监察部驻国家旅游局监察局及检察机关承认受贿事实,后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隆伟的家人代其上缴了赃款。
旅行社曾“上供”
检方指控称,2012年1月,隆伟利用负责办理旅游企业赴台领队证更换的职务之便,收受杭州海外旅行有限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贿赂款1万元。2012年1月和6月,为了办理出境旅游企业资质审批以及赴台旅游资质,安徽省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安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分别向隆伟行贿1.8万元和1.5万元,而这两笔款项均有安徽省旅游局工作人员崔某代为转交。
除了收企业的钱,隆伟还从下属单位敛财。检方指控,2004至2008年间,河南省旅游局两名工作人员,在向隆伟上报地方旅行社申报材料的过称中,为申报事项顺利获得审批,先后约8次给过隆伟好处费,每次3000元。与此同时,2004年至2009年间,山东省旅游局工作人员每年大概3次到国家旅游局向隆伟上报地方旅行社申报材料,为申报事项顺利获得审批,其受地方旅行社委托,每次给隆伟好处费2000元,6年间约给隆伟贿赂款3.6万元。
自首退赃获轻判
庭审中,隆伟称起诉书指控的地方旅游局多次行贿的数额不实,对其他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律师则提出隆伟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赃款均已上缴在案,因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对于隆伟的辩解,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形式及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均予以确认,不采信隆伟及辩护人的质证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隆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但鉴于其到案情况可视为自动投案,加之其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到案后也能主动上缴涉案赃款,法院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数额、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