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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小心谨慎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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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阳江日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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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邓雪婷  通讯员/冯馨莹  姜拔萃

  民间借贷纠纷是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常见的纠纷类型。据了解,2015年我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539宗,同比上升51%。市中级法院有关法官指出,很多民间借贷案件是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比较紧密的人之间的借贷,由于出借人出于信任和情面,往往仅凭借口头约定行事,或是虽有借据,但出借人对借款利息、担保等事项没有明确要求,为日后收回借款带来隐患。下面记者通过三个典型案例,邀请法官释法,提醒市民在民间借贷时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案例1

  口头约定借款利息难以认定

  2014年3月,原告梁某借款50万元给被告冯某,冯某出具的《借据》仅载明:今借到梁某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原告梁某称,借款时双方有口头约定利息,月息5%,利息给付至2014年9月。借款到期后,经数次催款未果,原告梁某于2014年12月31日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冯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借据》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也未能举证证实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应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不定期无息借贷,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催告后的利息,故对原告梁某请求的利息,法院支持其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次日即2015年1月1日起计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 法官释法

  作出上述判决是依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该意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已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案例2

  借款协议不等同于借据

  2013年9月15日,谢某、梁某共同作为甲方,关某、许某共同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因经营阳东县某种植场,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9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12月9日前还清,乙方愿以阳江市区西平路某楼盘502房以及阳东县某种植场作为借款抵押。”2014年7月14日,原告谢某、梁某以被告关某、许某未向其还款付息为由诉至法院。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谢某、梁某主张被告关某、许某于2013年9月15日共同向两原告借款9万元,且该笔借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并提供《借款协议》一份为证。被告关某认为该笔借款并无实际发生,且两原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将该笔借款实际交付给两被告。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两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该笔借款9万元及利息,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阳东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谢某、梁某的诉讼请求。

  ■ 法官释法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表明自然人间借贷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达成借款意向,而借据却能证明出借人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即该笔借款实际发生。由于本案中谢某、梁某没有提供借据,也没有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能佐证借款9万元已实际发生,故法院对两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所以,在发生金钱借贷法律关系时,借贷双方必须将符合双方意愿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方面的要素以书面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3

  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免除

  2013年12月8日,被告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陆某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被告李某、邱某在《借据》“担保人”一栏中签名,同意对被告陈某的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经催收未果,于2015年9月23日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某、邱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阳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邱某在《借据》上“担保人”一栏签名并加盖指模确认,应视其同意为被告陈某所借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其与原告成立保证合同关系。但由于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李某、邱某担保证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法官释法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务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借据》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被告李某、邱某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即被告李某、邱某的保证期间从2014年3月7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起诉至法院时,李某、邱某的保证期间已过,即可免除保证责任。

  出借有风险借钱需谨慎

  熟人借款,不借不好意思,借了心里忐忑。身为债主的你,小心翼翼地跟对方提及还钱这回事,而对方给你的回应却是:“你放心,有钱能不还你吗?”瞬间你就石化了。如果遇到黑心的,卷款一走了之,就算打赢官司也收不到钱。因此,法官提醒,借钱给他人还是要小心谨慎,防范风险。

  借据书写要规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及约定的利息最好是以书面方式约定。借据要写清楚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全名,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以现金方式借款给他人的最好有第三人在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款给他人的应该保存好银行凭据。

  诉讼时效要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没有在有效的期间内及时有效地向借款人催还借款,以致起诉至法院时因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丧失胜诉权。

  大额借款需担保。一份权责明确的借据或借款合同只能确保你打赢官司,却不能保证你收回借款。因此,在借钱给他人时,尤其是大额借款一定要对方提供担保,对担保物如房产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动产,比如汽车之类,最好可以实际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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