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XX材料有限公司系“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发明专利的权利人。由于该发明专利技术生产出的泡棉材料,是一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曾被国家科学技术部列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并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被告杭州XX材料有限公司见此情景,遂高薪聘请原告的部分设计人员和生产技术骨干,仿制出2台侵权设备——“辐射交联聚烯烃发泡设备”,并生产出大量的泡棉材料产品,扰乱了原告产品的销售市场,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并造成严重损失。
为打击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在举证不能、起诉又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委托柴善清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将被告起诉到法院。柴善清律师经过一年多的不懈努力,通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采取了相应的诉讼技巧,终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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