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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公布十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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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阅读:

 骗取贷款、非法洗钱、恶意欠薪、恶意透支信用卡……昨天,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社会公布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伪造合同骗取贷款120万 

  2014年2月至10月间,犯罪嫌疑人方某利用担任苍南县某银行分理处客户经理之便,借助给亲朋好友办理借记卡的机会,伪造他们在该行的信用借款合同、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上面的签名办理了多笔10万元贷款,共领取苍南某银行贷款计120万元占为己有。

  2015年2月10日,犯罪嫌疑人方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拘。同年5月20日被提请移诉。其间,方某家属归还了银行贷款120万元。

  启示:案件破获后,为银行挽回了全部损失,保障了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案例二 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洗钱 

  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某在明知岳母苏某与妻子林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经济互助会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向苏某提供三张银行卡进行会款转账,并专门开设一张银行卡供苏某使用。2014年11月,吕某将林某违法所得18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及支付房贷等。2015年8月25日,吕某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启示:公安机关加强洗钱等下游犯罪的延伸打击,对金融犯罪彻查穷追、一打到底。

  案例三 伪造增值税发票骗兑600万 

  浙江某卫浴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向温州某银行海城支行申请办理了一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两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分别是600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并提供了共计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三笔承兑汇票期限在到期日未偿还,造成银行600万元损失。

  经查,浙江某卫浴有限公司提供给银行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随后,开发区公安机关循线追踪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追回损失100多万元。

  启示:通过破获此案,公安机关加强警银协作,强化了打击逃废债,并建立了风险企业“约谈”制度,努力将逃废债的苗头有效地控制在萌芽状态。

  案例四 P2P网贷平台诱骗公众投资 

  2014年4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孙某利用蔡某身份成立温州爱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此后又将法定代表人更改为黄某,并在网上设立“温州金融港”民间理财信息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标的,诱骗社会公众投资。龙湾警方于2015年6月破获的P2P平台非法吸存案涉及全国600多名受害人,涉案金额达3880余万元。

  启示:正规的P2P平台只负责提供撮合业务,本身不参与借贷。

  案例五:伪造财产证明办信用卡诈骗 

  2013年10月8日,王某和妻子吴某向某银行提供事先伪造好的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财产证明复印件,成功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之后,王某不时将信用卡套现出来放高利贷赚取利差,最终因为收不回放贷出去的资金影响了信用卡还款进度。截至2015年5月8日,其信用卡共透支本金54727.71元,产生利息12269.72元和滞纳金14448.58元,合计81446.01元。

  2015年6月13日,王某、吴某被警方抓获。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吴某同样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启示:提醒广大持卡人,要正确合理使用信用卡,理性消费,量力而行,避免恶意透支带来不良后果。

  案例六:1665万元股份被侵占 

  2014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把永上集团有限公司在永上集团南京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1655万元股份无偿占为己有。2015年6月,市公安局获悉永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涉嫌职务侵占重大嫌疑的线索后,即成立专案组对郑某进行审查。

  2015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郑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启示:此案挽回损失1655万元,有效打击了经济犯罪,维护了企业债权人等各类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

  案例七:30多人相互担保骗贷 

  2013年1月以来,温州泰来益利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金某等勾结鹿城某银行五马支行信贷员陈某,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营业执照、收入证明、合伙证明、结婚证等证明文件,指使30多人以相互担保的形式从银行骗贷1300多万元,每笔贷款除分给贷款人、担保人1~2万元赃款外,魏某、金某等中介人员分得其余大部分赃款。鹿城公安分局在银行的主动报案和积极配合下,成功侦办这起骗取贷款案。

  启示:严厉打处了涉嫌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等犯罪,维护了金融秩序。

  案例八:多部门联手处置骗贷案 

  忠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温州市杉亚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造成商业银行巨额损失。吴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2014年4月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8月20日,法院审理后,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启示:该案中,温州市公安局积极配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受害单位对涉案财产先行予以司法处置,开启了温州市刑民交叉处置涉案财产的先例。查封、扣押各类房产折合价值近5亿元。

  案例九 虚假诉讼“逃废债” 

  2013年7、8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姜某在明知林某(已故)与姜某经营的温州市某私立学校不存在债权债务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沈某等人以林某继承人名义,利用姜某提供的、临时书写的虚假“借条”,向温州市某私立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学校偿还借款2400余万元。姜某作为该民事诉讼案件第三人,提供虚假证言,使得该案原告胜诉。公安机关在侦查姜某及其经营的温州某集团公司涉嫌多起骗取票据承兑犯罪案件中查明其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制止了其意图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

  启示:逃废债无孔不入,但在司法公正面前,自作聪明反而会害人害己。

  案例十 恶意透支信用卡炒期货 

  瑞安某中学教师黄某,2012年上半年借高利贷炒期货,因亏损没有钱偿还高利贷,恶意透支信用卡。他分别于2012年10月10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4月8日、2013年6月14日,向四家银行申请信用卡各一张,分别透支84949.04元、16538.69元、17757.40元、70082.46元,经各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启示:公安机关将加大警力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提醒广大持卡人,要正确合理使用信用卡,理性消费,量力而行,避免恶意透支带来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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