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某为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经营人,王某为李某生意场上认识多年的朋友,李某因为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资金紧张,与王某协商,双方口头商定,由王某出资60万元入股李某公司,占股23%,李某保证公司能返还股本并每年向其支付股本分红,按照月息2分为标准计算分红。其后,王某分别在2010年5月7月、6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共计60万元的出资款打到李某银行卡账号里,由李某公司出具载明“出资款“的收款收据给王某。等到年底王某要求享受分红的权利,但李某以公司经营亏损,无利润分成为由,拒绝向王某做出分红。王某讨要无果,无奈之下起诉李某所在的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60万元及投资收益123410元。
【案件审理】
原告王某提供了收据、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向出资关系以及投资收益回报。
被告提供公司财务报表等证据答辩主张被告认可并已实际接收原告的出资入股,原告主张返还投资款违反约定。公司目前经营亏损,无利润支付股利,,被告支付投资收益的条件并不成就,所以,不存在向原告支付所主张的投资收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出资60万元,但并不参与被告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按照每月2分利息的标准固定收取投资收益的行为,不符合合作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作返还原告60万元借款,原告主张返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6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