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城市读本讯(旷心怡记者刘虎)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房屋纠纷案。
2014年1月,鲜华在《阆中房产信息网》上看到了位于阆中市七里新区的一处住房出售的消息,遂电话联系卖房者周强。在周强的带领下,鲜华对该房屋进行了查看并意欲购买。随后,双方约定房屋总价55万元,用按揭的方式进行支付,由鲜华先支付1万元定金,并由周强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按揭等手续。
然而,当鲜华于当月15日找到周强签订正式合同时,周强却称该房是其父母所有,且尚未办理产权,但可以通过自己的关系网卖给鲜华。第二天,周强电话告知鲜华,房屋因种种原因不能办理按揭手续,要求鲜华支付全款。而鲜华无力一次性支付全款,遂决定不再购买周强的房子,并要求周强退还定金。
周强拿出当时收定金时写下的收条,指着上面“定金反悔不退”的约定拒绝了鲜华的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鲜华将周强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要求周强归还定金。
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审理。法官经审理认为,周强在收取房屋定金时给鲜华出具了收条,说明双方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就案涉房屋达成了买卖协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当时约定系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后周强告知鲜华须以全款购买,周强单方面变更约定,系其违约,且约定的定金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购房全款55万元)的百分之二十,故鲜华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鲜华的主张,判决周强双倍返还鲜华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