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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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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8日,网贷之家获悉,上海市金融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包含十大项十二小项。

指引中提到,在上海市注册经营的网贷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要聘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按照本指引出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网贷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如确需补充或更正,应由原经办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补正说明”。

指引同时提到,法律意见书在拟定时,需参考: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3、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办发[2017]113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6、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7、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整治办函(2017)57号);8、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沪金融办[2017]226号,含相关细化监管要求)等文件。

另外,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需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12项信息,包括:

1、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相关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网贷机构是否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依法设立、上线运营并有效存续;

3、网贷机构的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4、网贷机构运营的从业人员及运营条件情况;

5、网贷机构是否已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6、网贷机构的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

7、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存管、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及与外部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等相关情况;

8、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合法合规情况;

9、网贷机构关联方交易情况;

10、网贷机构是否仍然存在违反本指引第五项所涉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经营行为;

11、网贷机构根据注册地所在区整治办(金融办)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

12、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客户、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指引最后强调,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要在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

网贷之家研究员苏筱芮认为,对比此前银监会《信披指引》、互金协会《信披标准》,以及2017年4月由厦门市金融办发布的《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此次上海发布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具有如下特点:

1.律师事务所“属地化”。此前厦门文件中指出,网贷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法律意见书。此次上海《法律编写指引》文件中明确提出,需聘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

2.主要法律依据的更新。纳入了2017年年底最新颁布的现金贷、整改验收等文件。

3.明确出具时间。文件规定,出具时间一般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这是地方监管首次对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性进行规定。

4.持续督导责任。此前,不论《信披指引》、《信披标准》还是厦门市金融办文件,对律所的勤勉尽责规定均为现时义务,后续义务没有提及。此次上海文件首次明确,律所需“在备案登记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5.逐项发表的明确法律意见。此前厦门市金融办列出9项必须发表的法律意见,此次上海为12项。对比二者差异之处,表现如下:一是网贷机构是否在《暂行办法》发布前依法设立、上线运营和有效存续;二是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存管、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及外部合作情况、贷后管理,逾期催收合作方等。三是首次将董监高配偶纳入信用管理检查中;四是关联交易报告;五是网贷机构是否仍然存在内控、业务模式方面的违规情况说明;最后一项则是关于整改期间的整改报告说明,例如存量违规业务规模,现时总体业务规模的变化情况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随指引一同下发的还有《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编写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披露指引》)。

《披露指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按照《披露指引》披露事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选取的报告日应为最近一年度末、季度末、或者月度末;一般应在申请理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

具体而言,网贷平台业务经营信息专项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网货业务的主要模式及主要产品说明;

2、业务收入、支出主要构成;

3、平台用户规模;

4、平台累计撮合借贷交易规模;

5、平台撮合交易的未偿还借款情况;

6、平台借款成本、出借回报及及其合作方费用收取情况;

7、平台前十大客户借款情况;

8、平台借款余额分布(借款行业、用途分布,地区分布,担保方式分布,借款到期日分布)情况;

9、平台撮合交易的未偿还借款中逾期、不良及代偿情况;

10、平台最近三个月撮合交易的满标时间情况;

11、平台线下业务情况;

12、平台客户资金存管情况;

13、平台主要业务合作方情况;

14、关联交易情况;

1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16、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针对上述各要求规定,网贷之家获悉均作出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具备相当的操作性。

● 

来源 | 整理自网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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