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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贷转骗”问题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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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国勋  来源:人民公安2017年15期  阅读: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闲散资金增多,相当一部分持有闲散资金且缺乏投资渠道的群众将目光投向民间借贷领域;同时,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力度加大, 银行信贷资金趋紧,部分中小企业或个体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但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和欺骗现象,导致借贷纠纷不断出现 ,大批群众经济受损。近两年,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连续侦破3起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逾千万元,民间借贷“贷转骗”问题尤为凸显。

  相关案例

  案例1:刘某集资诈骗案。2011年起至2016年2月,刘某因赌博需偿还高利贷,虚构购买果园、贩卖白泥需要资金等事由,承诺以3至10分不等的高额月利息作为回报,向赖某等30多人借款达300多万元。

  案例2:江某某集资诈骗案。江某某编造做生意、筹钱支付工程款等借口,以3至15分不等的高额月息向黄某等16人借钱,累计金额共500多万元。

  案例3:郭某某诈骗案。郭某某因听信他人虚构投资项目非法集资,向他人以6至10分的高息借钱投资,非法集资高达300万元。

  “贷转骗”案件的特点

  借贷具有欺骗性。一方面,借款人为取得他人信任,会刻意把自己包装成成功商人,营造经济实力雄厚、社会地位较高的假象,如在江某某集资诈骗案中,江某某以按揭的形式买了一辆宝马小车作专车;另一方面,借款人通常以合法经营为幌子,通过虚构投资事实、编造借款理由,许诺高额利息,加之花言巧语迷惑,让出借人“放心”地拿钱出来投资。

  涉及人员多、金额较大。借贷双方最原始关系链大多是朋友、同事或亲戚关系,由于高额利息“诱惑剂”和初期利息按时兑现的“定心丸”,借贷规模和借贷网越织越大,涉及人员包含农民、教师、公务员等,人数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涉案金额也随之呈几何式增长。

  借贷方式隐蔽性强。民间借贷活动一般比较隐蔽,多是采用“一对一”或口口相传的方式借款,借贷双方往往口头约定利息且通过地下或半地下活动达成交易,隐蔽性较强,线索发现难,且潜伏期长,上述案例均在地下运行了2到5年才案发。

  借贷风险高。随着出借人不断增加投资额,借贷利率越涨越高,多数借款人无法在短期内回笼资金并赚回利息,又不能从其他合法渠道贷到资金,往往会陷入拆东墙补西墙还贷的恶性循环状态,最终导致新贷无法“养”旧贷,资金链条一旦断裂崩塌,极易引发经济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贷转骗”犯罪的诱因

  社会投资渠道单一且收益期望值低。近年来,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个人、家庭积累的财富日趋增多,但社会投资渠道单一,银行存款的低利率和物价的高水平严重不对称,使得不少资金充裕的群众将高利放贷视为资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

  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甚至缺失。民间借贷通常以借贷双方互相信任的关系为基础,资金随需随借,相对于银行贷款门槛较低,一般不需要担保和抵押,更不需要类似银行贷款的资产评估和公证;且借贷双方大多关系比较熟络,多是朋友、同事或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或接受小恩小惠,借贷过程甚至0手续,全凭口头协议。

  高息、高回报诱惑力大。与银行3至3.5分的年利息相比较,民间借贷利率相对高,借款人为能筹借到足够的资金,通常会以高额月息作为借款承诺,大大刺激了部分出借人投机暴富的心理,如上述案例借款人以3分至1角5分不等的高息,对部分求富心切的出借人具有极大的诱惑性。尤其借贷初期利息的按时兑现让出借人尝到了甜头,不仅会进一步加大自己的投资额以期增加回报率,还会在借款人的唆使、劝诱下不断动员身边亲朋好友投资出借。

  相关防范对策及建议

  加强宣传防范,引导群众拒绝高息诱惑。民间借贷尤其是高息借贷极易转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部分群众在高收益蒙蔽和驱动下,容易深陷“贷转骗”泥潭,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应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及时总结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曝光典型案件、揭露常见犯罪手法,宣传合法借贷关系标准、协议签订规范、相关法律知识、风险陷阱等,引导群众拒绝高息诱惑、树立正确理财观念,提高群众法律意识、防范意识,自觉摈弃暴富心理和贪念。

  加强排查管控,及时发现不稳定苗头信息。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前沿阵地作用,大力开展对重点地区、行业、场所和部位防范控制以及对民间高利借贷线索摸排,通过金融监测情况和经侦基础工作,定期掌握民间借贷资金流动和利率定价,加强监控高危民间借贷行为和风险聚集点,及时发现民间高利借贷活动的苗头信息,并实行重点管控、立线经营,力争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将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违法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把群众经济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

  加强法律运用,重拳打击“贷转骗”违法犯罪。虽然目前现行《刑法》“高利贷”罪名空缺,但仍有一些相关的罪名适用以身试法者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深层次分析,厘清借贷行为的本质,正确定性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犯罪案件,重拳打击对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经济犯罪,同时商请法、检部门提前介入,用足、用深、用透现行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打击效果,确保将“贷转骗”犯罪分子绳之于法。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有效打击防范合力。“贷转骗”犯罪案件由于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多且散,在立案、侦办过程中面临着调查取证难、追赃清偿难、沟通协作难等诸多难题,直接影响着预防和打击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络、协同处置工作机制,畅通互通情报、共享信息渠道,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大格局,形成有效打击防范合力,推动打击“贷转骗”犯罪向纵深发展。

  (作者系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公安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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