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房屋买卖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因为种种原因出卖人反悔,拒绝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必须进行变更登记,仅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甚至房屋已经交付使用,那都只是债权行为,物权并没有发生转移。针对房屋出卖人不配合过户的行为,买受人如何应对?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买受人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判决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不是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不是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买受人所有。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债权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乃至实际交付使用之后,若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是不发生转移的,但是作为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债权行为,出卖人有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房屋买卖双方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买受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取得债权请求权,一方不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而不是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此外,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乃至生效,只要双方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作为不动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是不发生转移的。因此,在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确权必须以所有权为根据,买受人从来没有取得所有权,因此以此起诉确定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也是不可能胜诉的。
买受人凭借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出卖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出卖人拒绝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使这种请求权的对象是出卖人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使用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均不能达到目的,法律采用了拟制的办法,认为判决确定时出卖人已为其意思表示,买受人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