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女方加名后属于共同财产吗?
这个必须看双方的约定证据。在中国具有完全有民事权利的人,都有放弃或向他人赠予、让渡自己民事利益的权利。男方在婚后允许女方对其单独购买的房产加名,可以视为一种权利的让渡。法律上是合法的。因此,可以视为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或制约性的证据出现。
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丈夫与买房人签订卖房合同,需要征得妻子同意吗
如果房屋属婚后购买,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房屋出售时,应当夫妻双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对房产的处理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属于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作出决定.
至于你谈到的表见代理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规定与上面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第三人必须要有相信丈夫有代理权或者是说是要有相信丈夫售房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理由,如果没有相应的理由,那是不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这种没有经过共有同意的售房行为是无效的。
婚前买的房婚后卖需要另一方签字吗?
当事人如果是已婚身份,卖房子就需要当事人和配偶一起持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和买家一起签字办理过户。
因为规定夫妻可以在婚姻期间书面约定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共有,房管部门不会知道该住房两位是否有书面协议约定。所以当事人办理过户住房手续,必须夫妻一起到处签字办理。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