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A、袁B是兄弟二人,父亲病故后,母亲李某一人照顾兄弟俩的生活,未再婚。2002年,李女士在某住宅小区买下了同一栋楼的两套住房。一年后,袁A与李女士到大港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手续,李女士自愿将一处住房赠与袁A。在公证手续办理完毕后,袁A申请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2005年,袁B与李女士到公证处再次办理赠与公证,李女士自愿将另一处住房的产权无偿赠与袁B。在办理赠与公证的过程中,袁B了解到赠与房产除交纳公证费外,在办理房产过户时还要交纳跟房产买卖一样的契税。为了省钱,他们没有听从公证人员的建议,终止了房产赠与公证的程序。双方随后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产买卖过户手续,当时双方约定的房款为20万元,一年以后交款。办完过户手续后,袁B觉得自己既省了钱又把房证拿到手了,高兴得不得了。
事后李女士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兄弟二人在继承母亲遗产时因房产分割发生纠纷。袁A认为,母亲跟弟弟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没有与他商量,他并不知情,而且当初买房的时候,作为长子的他给母亲垫了不少钱。即便是房产买卖母亲自己可以做主,但袁B并没有将房款还给母亲,这20万元房款应该算作母亲的遗产,由兄弟二人共同继承。袁B则认为,母亲其实是欲将该房屋赠与自己的,只是自己为了省公证费才没办,那份房产买卖协议实质上是假的,是为了过户才那样写的,不应按照协议给母亲钱,该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袁A无权继承。兄弟协商未果,袁A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也就是袁B未交给母亲的房款。经审理,法院判定,袁B认为李女士将房屋赠与自己的主张不能成立,李女士与袁B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为买方应履行协议。袁B未交付的20万元房款为其母李女士的遗产,由袁A、袁B共同继承。袁B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后,袁B后悔不已。
大港公证处公证员提醒大家:通过买卖取得的房产和通过赠予取得的房产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无论是父母、子女还是亲戚朋友之间,只要是无偿的房产赠与,就应该办理公证手续,切不可因为省钱而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通过买卖取得的房产,归夫妻所有。而通过赠与的房产,赠与方可以指定给受赠方个人所有,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法律赋予赠与方的一个特殊权利。也就是说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个人后,子女离婚时,配偶不能分割受赠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