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清算组决定解除后,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情况按如下处理:
1.合同尚未履行的,清算组可终止履行。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已经履行的,能恢复原状的,合同解除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为恢复原状的费用;不能恢复原状的,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与违约虽在构成要件、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均对依法生效且尚未履行或尚未完成履行的合同的终止。并且,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原则。因此,解除一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造成的损失计算上是相同的。因而,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包括两部分:合同另一方因清算组解除合同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实际灭失、损坏和费用的支出增加与另一方因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
3.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可作为双方在订合同中预见到的损失,以此确定损失赔偿金。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清算组可申请法院变更。
4.若破产企业接受对方定金的,不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应按返还原物计算。
5.合同另一方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损失,计入破产债权。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受到的损害,其损失赔偿额可作为破产债权,由合同另一方向法院申报债权。合同双方就请求赔偿的数额发生争议的,由宣告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