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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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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谦和  来源:  阅读:


       自2010年以来,江永法院回龙圩法庭应银行、信用社要求帮助其催收逾期贷款及不良贷款,在催收过程中,大部分借款人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偿还了贷款,但由于银行本身放贷和监管不严的原因,增加了清收的难度,笔者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谈谈银行在信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应对。

    一、金融借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流于形式。银行的业务无非是存款和贷款,而放贷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银行通常对其信贷员下达贷款指标,做为年终考核依据。信贷员为完成放贷任务,往往对借贷人的诚信资质审查不力,只要有证明,原则上给予放贷,有时明明知道借贷人的资质证明是假的也给予放贷,这样以来,贷款是放出去了,收款却成了问题,呆账、死账困扰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今年法庭审理的两起某银行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审查,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实际借款人是以他人的名义借的款,担保人的资质证明也都是假的。如熊某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名义借款人是熊某,全某为其担保,而实际借款人是卢某与王某。同时,全某使用的是某学校为其提供的虚假资质证明,一起简单的金融借款纠纷案,却引出了5名被告,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难度。

    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严,监管不到位。在发放贷款时,信贷员对借款用途把关不严,或者根本没有考察。一般情况下,回龙圩管理区农户借款是用于种植和发展农业生产,但也有一部分人将借款用于放高利贷或直接用于赌博、炒股、买彩票,或者用于购买房屋和车子等高消费领域。一旦借款被挥霍完,借款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外出打工,增加了日后诉讼和执行风险。如唐某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某借款后根本没有将借款用于发展生产,而是直接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后与妻办理了离婚手续,现不知去向。案件是胜诉了,事实上这笔钱已成了呆账。

    3.银行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时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银行应及时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告知逾期还款的不良后果,同时可以确保新的诉讼时效。但有的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收贷款,以致于借款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造成资产流失。法庭在帮助某银行清收贷款时,发现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间60%以上都超过了2年,有的甚至超过20-30年,而且绝大部分都没有下达催款通知书。经过调查,有的借款人的已经死亡,有的借款人不知去向,对于上述情况,法院只有驳回银行诉讼。

    4.银行内部管理不严,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一些信贷员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与社会上的人勾结,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千方百计弄虚作假,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贷款。放贷后明目张胆地向借款人索取好处或回扣,甚至与借款人私分借款。借款到期后,故意不向借款人催款,导致诉讼超过时效而丧失诉权,无奈银行只能作为呆账处理,这样就给其他借款人和准备借款人带来错误信息,以为国家的钱可以不还,助长了一些借款人赖帐不还的侥幸心理。近年来,银行职工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受到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在少数。

二、降低金融风险、减少金融纠纷的对策

针对上述现象,银行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来降低金融风险、减少金融纠纷。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对策供银行业参考。

    (一)、 健立健全贷前审查、贷后监管、到期催收的银行安全运行保障机制。

    1.完善贷前审查制度。降低贷款风险,必须规范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降低金融风险。放贷前,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诚信度进行调查,确认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信贷员要进村入户,掌握和核实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和收入情况,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依靠当地群众、村(居)两委、乡镇(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作出正确的诚信判断。同时,还要审查担保人及担保物是否存在重复担保,彻底改变过去“重发放、轻管理”现象,要做到“严贷、重管”,从源头上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2.重视贷后监管工作。当前,由于部分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放贷后,监管工作未能及时跟进,致使贷款一放出后就形成风险。笔者在帮助银行业清收贷款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甚至一个借款人出现几个实际使用人;二是名义上借款是用于发展生产(如用于种植或养植),实际上却用于赌博、炒股、炒基金和用于高消费。因此,银行应加强对贷后的监管工作,确保资金流向安全运行,一旦发现资金流向不符合贷款要求,要及时收回,尽可能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3.要形成逾期贷款长效催收制度。银行贷款和民间借款一样,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如到期不催收,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放出的贷款就成了呆账、死账。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催收贷款必须有书面通知,且有借款人的签字,以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催收由于不具备证据的“三性”,往往很难起到法律作用。银行在催收贷款时,应尽可能与借款人见面,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对生产经营暂时资金周转确实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同意其延期还款,并指派专人跟踪还款情况;对有还款能力,恶意拖欠的借款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贷。

    (二)、健立健全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实行责、权、利相统一。

近年来,虽然银行业对由于信贷员审查不严导致贷款收不回来的情况加大了处罚力度,但仍然不足以从根本上遏制不良贷款的发生,因此,要降低金融风险,必须要求信贷员对贷款的回收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由信贷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银行是企业,企业生存的第一要务是效益,而效益的产生是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银行职工的绩效工资是与银行的效益挂钩,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能增强信贷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在办理借款业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细心地审查,按程序、按规定办事。银行在规定放贷数量的同时,还要考核还贷数量,避免信贷员为追求成绩盲目放贷,从根本上减少借款合同纠纷的风险。

    (三)、加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

在当前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健全的情况下,借款故意拖欠还款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诉讼是难以避免的,如何破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题,加大执行力度,法院要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针对金融案件的特点,全方位查找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要区分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对暂时没有执行能力的借款人,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促使银行与借款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将和谐执行贯穿始终;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借款人,要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依法采取拘留、罚款、查封、冻结、拍卖及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上网公布名单等多种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将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相结合,集中执行与重点执行相结合,现金偿还与以物抵债相结合。对重大金融案件要和地方党委、人大搞好协调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稳妥谨慎地执行好案件。

    4.加强法制宣传、树立全民诚信观念。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网络开展法律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使其在个人生活和经济活动中都保持守法守信的诚信品质。金融机构要强化自身管理,依法规范信贷活动,从根本上降低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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