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投资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基金管理公司,2014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备案了1只产品,但其实际投资运作了27只产品。处于存续期的产品规模大,涉及投资者众多,产品兑付压力大,个别产品已出现兑付风险。
经查,Y公司发行M1,M2....Mn等多只私募产品,设立了A1,A2....An等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合同约定,M1由A1作为资金募集及运作主体,但实际由A2代理。合同约定M2投向信托产品劣后级,但实际投资中为规避监管,将资金汇入某个人账户并以其名义投资于信托产品。合伙企业之间与管理人账户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M3产品成立后,资金转入合同未约定的其他单位账户。
Y公司的主要销售合作方是B公司,B公司负责资金募集。B公司又与Y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由B公司进行项目投资,所得收益在B公司与Y公司之间分配。经查询工商信息,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Y公司在法律上并无关联关系,但其关联公司的股东等个人却以合伙人的身份多次参与Y公司的基金运作中。
Y公司将部分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及他人财产混同、涉嫌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资产”的相关规定。对此,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处理。
案例启示:投资者需警惕借助有限合伙搞资金池。行业中有一些私募机构为规避监管,募集更多资金,通过设立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发行多期产品,实际投向同一项目,这种典型的资金池形式没有风险隔离,极易出现募新还旧和资金挪用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之前,通过询问销售人员、阅读合同、了解公司过往产品信息等方式对产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判断,避免因购买资金池类产品带来的额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