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金华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举行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劳动争议裁审工作情况,并通报了2017年金华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呈快速增长态势。今年1~11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调解组织共受理此类案件13070件,涉及22789人。其中仲裁案件3942件,涉及5230人。今年以来全市两级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涉劳动报酬案件占总数的46%。仲裁裁决后,进入诉讼程度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了全市法院传统民事案件中受案占比最高的纠纷类型之一。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方面受宏观经济因素影响,另一方面与我市行业特性有关。如我市工伤类案件较多,与五金加工制造企业占比较大有关; 我市民营中小企业占比较高,部分企业负责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此外,劳动保障类法律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诱发当事人侥幸心理,造成劳动争议类案件息诉服判率低、上诉率高。
2017年金华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患病职工须履行正规请假手续 用人单位应最大化关爱职工
朱某就职于某外资企业担任技术员工作。2017年5月,朱某在体检中被检查出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后住院进行了手术割除治疗。出院后,朱某向单位提交了三次医院建休证明,请了共计两个半月时间的病假。8月5日,该外资企业以病假条作假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朱某对此不服,要求单位赔偿其违法解除赔偿金、病假期间工资等。后经调解,该外资企业向朱某支付了8000元补贴款。
【风险提示】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患病职工可享受的病假期限出了明确的规定,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患病职工相应的医疗期待遇。职工则应当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到正规医疗机构开具建休证明,做好完备的请假手续办理工作。
【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完备的请假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严格依规执行。
案例二 怀孕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没有“免解除金牌”
田某系某金融机构财务人员。2016年6月,田某怀孕了。因体质不好,前几个月经常请假保胎。12月底,银行面临年终决算,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在岗。田某五日未上班,没办理请假手续,电话也不接听,导致决算工作多次遇阻。2017年1月17日,银行以田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该案最后以双方和解、田某撤诉结案。
【风险提示】国家法律对“三期”女职工采取的是有条件保护原则,不是无限制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属于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解除之情形。
【预防措施】怀孕妇女可以享受一定的特殊权益,但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受用人单位纪律的约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有效规章制度。
案例三 事实清 制度明 程序全 违纪解除才合法
杨某入职某制造公司后,不幸于2017年4月发生工伤。该公司认为杨某系违规操作,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杨某认为自己的操作没有不当,自己因工受伤还要被扣款1000元实在不合理,就多次找公司领导反映,要求退还1000元钱。公司领导认为杨某不服从管理,遂以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杨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该公司向杨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须依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预防措施】劳动者一定要遵守企业合法的规章制度,即使有不同意见,也要通过合法合情合理的途径去反映问题,避免矛盾扩大化。对用人单位要提醒的是违纪解除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违纪事实清楚,不枉不纵。2、规章制度依法制定,解除程序合法进行。
案例四 单位擅自调岗,员工离职可请求补偿金
金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车间主管。2017年7月,公司做出撤销金某主管岗位、调至车间做操作工的决定。而车间主管的工资与操作工相比,差距近5000元。金某遂提出离职,并以公司擅自调岗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案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案。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个条文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能随意变更。
【预防措施】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置岗位和工资待遇。一旦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依法依约进行管理,不可再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降低其薪酬待遇。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案例五 职工学历造假 劳动合同无效
某外资企业主营化工类产品,工资高待遇好。2016年5月,该公司招聘仓管员,规定必须要化工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方能应聘,初中学历的李某就伪造了211工程院校的本科文凭顺利入职。在工作过程中,李某因缺乏专业知识,导致仓库内的化学用品失火,幸好扑救及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公司随即查出李某学历系伪造,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预防措施】职工应当以诚信为本做人做事。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用工管理监督,做好审查工作。
案例六 试用期不是万能的金钥匙
刘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聘前协议,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合格后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工资为1800元每月,不交社保,不发加班工资。四个月后,该单位以刘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保。经向单位普法后,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相关款项。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和待遇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该条款。
【预防措施】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案例七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发生用工关系为准
喻某是一位注册建造师。2015年8月起其与一家建筑公司一直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建筑公司聘用喻某担任二级建造师,聘期为叁年,每年协议使用费为2万元,公司为喻某缴纳社保;喻某无须每天到公司上班,只有需要其参加工程投标或亲临施工现场的,公司才提前通知喻某到场。2017年8月,公司通知喻某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喻某不服,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按劳动法支付相关待遇。最终,喻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双方被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则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预防措施】像本案这种情况属于单纯的证书有偿挂靠关系,而这种关系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扰乱了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更不是劳动关系。奉劝持有相应资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莫因小而失大。
案例八 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容怠慢
龚某是某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被派遣至某国营企业工作。由于该国营企业的特殊工作性质,龚某需要经常性加班。该派遣企业总以派遣协议中没有约定、国营企业没有支付这块费用等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龚某无奈只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用工的重要补充方式。《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这种用工形式都作出了严格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为保护劳动者提供了制度保障。
【预防措施】对劳务派遣来说,无论是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需要以“职工热爱企业、企业热爱职工”的双爱精神来构建起和谐劳动关系方为王道。
案例九 外地企业本地工 权利义务都相同
万某是金华人,于2011年入职深圳某著名女子品牌用品公司,担任金丽衢地区的销售经理。平时由单位配备电脑、传真等在家中办公,并负责金丽衢三地的实体店销售、检查等工作。2017年3月该公司以万某经内部培训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万某不服,在金华本地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至深圳管辖,被市仲裁院依法驳回。后该案成功调解。
【风险提示】近几年来,外地企业来金驻点用工模式越来越多,此类劳动者在维权上要比普通劳动者困难。不仅在管辖机关上容易有分歧,法律标准适用上也会有区别。
【预防措施】劳动者入职外地企业的,需要在合同中更加详细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在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
刘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销售公司工作,该公司要求刘某交纳3000元保证金,承诺离职时根据工作情况再行退还。刘某无奈只能交款,公司开具了相应的收据。工作一段时间后,刘某觉得这份工作不称心,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可单位称刘某主动离职只同意退还2000元。刘某不服,要求公司退还全部的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不仅需要全额退还款项、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坚持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杜绝出现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等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