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有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利。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即丧失民事主体地位,只能以管理人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事务,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并不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然解除,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也不能无条件地继续履行,所以,法律必须规定由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或者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可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1、破产企业已全部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
对这种情况,管理人应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势必给破产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继续履行这个合同时,由管理人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
2、破产企业尚未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履行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如果管理人决定不履行,那么,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3、破产企业和对方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
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在不利于破产财产清偿时,管理人应决定解除合同,如对破产财产清偿有利,应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谓及时,以2个月为限。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以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为必要。虽然,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的相对人,没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但是,相对人在知悉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以催告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间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管理人应及时答复相对人,逾期仍未答复,又不明确解除合同的,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应视为合同已经解除。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应当注意,为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防止管理人因怠于履行注意义务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有可能给债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应当得到债权人会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