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债权是指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因此,认定是否属于破产债权须把握两个基本点:一是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成立的债权;二是必须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且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以及劳动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等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主要类型及构成要件
(一)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6.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等。
(二)或然债权
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担保债权。包括附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未成立时,其效力与普通债权相同,理应予以清除。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虽然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生效,但其设立是在破产宣告之前,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条件仍有可能成立。
(三)未来债权
未来债权指破产宣告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未到期的债权,比如未到期的贷款。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四)争议债权
管理人在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时,发现破产债权有异议时,有告知破产债权申报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义务。最终由法院裁定其债权是否成立及其债权金额。
(五)其他破产债权
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需关注一下债权一般不能认定为破产债权:(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障金的滞纳金。(2)股东的投资权益。(3)破产申请受理后应计的利息。(4)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5)因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产生损害赔偿及违约金。(6)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7)未依法律规定申报的债权。(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及承包费。
根据法释第5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应当参照职工工资处理。在具体处理职工集资款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正确区分职工集资款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集资中既有职工筹资又有社会筹资的,则应当区别对待。职工集资款按照法释23号第58条规定处理,社会集资款按照普通债权处理。(2)正确区分集资行为和投资行为。职工集资款与职工投资款有天壤之别,一个优先受偿,一个不能受偿。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是投资行为。(3)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企业许诺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三、附利息的债权的利息计算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法院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法院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生效情形:(1)原、被告领取法院判决书生效;(2)公告生效;(3)送达生效;(4)取得法院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法院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法院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五、破产债权债务抵消
只要债权人提起主张均可抵消。但由于破产债权受偿往往少于甚至大大少于债权,故管理人对债权人提起主张抵消时,务必高度关注有无破产法第40条所规定的不能抵消的情形,是否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