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案由的确立,然而,由于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日渐复杂,这给正确确定案由带来了挑战。本文将结合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期能摸索出民事案由的确立规则。 一、案由是什么?
依据《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的解释,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中国司法大辞典》的解释更为简单,案由是指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所谓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因此,案由就是案件法律关系的缩影,对整个案件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二、案由的确定标准
(一)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多层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也可从多个法律角度进行分析。然而,司法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秉承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涉及的法律关系,除非与纠纷解决有重大的关联,一般法官不主动进行审查,因此,案由的确立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比如,甲在乙处购买了电视机一台,由于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甲在使用时电视机发生爆炸,导致甲受伤。此时,甲可依据合同关系起诉乙违约,也可依据侵权关系起诉乙侵权。依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甲只可在违约和侵权中择其一,相应案由也只可在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中择其一。
(二)依据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
在民事案由的确立当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但是,由于原告可能对案件的法律关系理解错误,从而导致对整个案件的定性错误,因此,我们不能只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确定案件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从而正确确定案件案由。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为乙建设工程,乙支付相应的费用,后甲按期完工,乙因资金紧张而向甲出具欠条,欠条上注明为所欠工资,此时,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工资,法院在确定案由时就不能依据甲的诉称确定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应该分析甲、乙之间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欠条本身,而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乙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因此,诉争的法律关系应是合同纠纷,本案的案由也相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三)立案案由与实际诉争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变更案件案由
由于原告在起诉时可能对案件定性错误,或刻意隐瞒主要案件事实,使得立案时所定案由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此时,法院在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四)案由竞合时,特殊案由优于一般案由
当案件法律关系单一时,有可能出现案由竞合的情况,此时应当依据特殊案由优于一般案由的原则予以确定。比如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就不能定案由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能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为在此时,“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相对于“侵权责任纠纷”属于一般案由。
(五)案由确立的过程,从第一级案由到第四级案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在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但是,我们在确定案由时,应反其道而行之,先确定第一级案由,再逐级确定。比如,一个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案件,我们应先定性为侵权案件,进而锁定第一级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在侵权责任纠纷中确定第二级案由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最终确定第三级案由为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总之,我们确定的案由应越细分越好,但我们确定案由的过程却应从概括到具体,逐步确定案由。
三、结语
案由制度的确立,很大程度为案件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可看作是案件的缩影。因此,案由确立的依据主要是案件事实,特别是案件诉争的法律关系,我们应当从案件事实中、案件法律关系中去寻找案由,而不是先确定案由,再来看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是否与案由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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