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销“理财产品”
李某、陆某、王某等13人,冒充“中国人民银行金银货币管理局”“收藏协会”工作人员,以“每件商品每月返利10%”及“一年后原价回购商品”为诱饵,通过电话推销假金条、假金币及手表、字画等物品的方式,骗取260余万元,受害者达196人。
法院经审理,判决13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对其中的10名被告人均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3名均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的罚金总额达210万元。
二、“木马”截获信息
李某伙同贾某,将拦截他人手机短信的病毒,以网络连接的形式,编辑进查询车辆违章记录的手机短信中。市民点击后,手机短信就被拦截并自动转发。李某便可截获受害者的支付验证码、京东网上注册账号等信息,在网络支付平台上盗刷银行卡。两人前后实施犯罪行为15起,犯罪金额达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两名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对主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
三、假冒身份“下套”
上官某某等3人,制作假冒的工商银行网站,利用伪基站发送假冒银行的短信,提示用户升级网银,诱使受害者登录假冒的银行网站并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 3人获取账号、密码、验证码后,登录真正的银行网站,将用户账户内的资金转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内,再通过取现、刷卡购物等方式将钱款进行转移,犯罪金额达6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3名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对其中的两名主犯分别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及2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
四、虚假“贷款合同”
张某、颜某等4人结伙。由张某制作可以提供贷款的虚假网页,先冒充银行客服通过QQ聊天取得受害者的信息,再与受害者本人取得联系,当受害者签订虚假贷款合同后,以需要先缴纳保证金或者让受害者支付钱款刷银行信用后才能放款等名目,实施犯罪行为8起,犯罪金额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4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两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数额共计14万元。
五、可办理“信用卡”
张某通过互联网、微信等渠道发布办理信用卡的虚假消息,并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手续费、验资资金等借口,骗取钱财。得逞后,指使马某在陕西西安、咸阳、渭南等地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张某共实施犯罪15起,犯罪金额达4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两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对主犯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
六、忽悠“特价机票”
王某、李某以及邓某,在网上发布虚假的特价机票信息和客服热线,当受害者要支付机票的钱款时,便以客服人员的身份谎称该网页支付功能损坏,需要转账激活机票或者输入激活码激活。3人以这样的方式共作案5起,犯罪金额达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3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对主犯均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总额近10万元。
七、彩票“高中奖率”
林某、陈某等5人,创立了虚假的重庆时时彩的彩票网站客户端,通过该网站发布彩票信息并自行修改后台数据。随后, 5人又创建“简单网赚”QQ群,并在群里冒充客户,发布虚假的中奖信息并谎称很容易中奖,来哄骗受害者下注购买彩票和充值。最后,林某等人通过修改受害者下注金额、修改彩票的投注号码等,骗取钱财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5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犯罪,均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总额近4万元。
八、涉嫌“被洗黑钱”
刘某、王某等4人,假冒公安联系受害者,称受害者的身份被别人冒用进行洗黑钱犯罪,只要向他们提供的“安全账户”转账,就能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以此骗得钱财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4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对主犯均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总额近13万元。
九、群发“短信”钓鱼
姜某在长兴县城时代广场某宾馆房间内,非法使用伪基站等设备,冒充工商银行客服95588发送诈骗短信,数量共计达5322条。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十、房东收取“租金”
李某从嘉兴流窜到湖州,在吴兴区新天地广场及周边区域,利用伪基站群发冒充房东收取租金的短信,不少市民收到短信后信以为真,将共计1万余元打到了李某短信中所提供的银行卡上。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