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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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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宝成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案例: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雨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遂以公司名义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借款公告,遂后刘某、李某等30多人与雨虹公司签订了借款并实际支付了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雨虹公司未按约定向刘某等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刘某、李某等30多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雨虹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该等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雨虹公司、刘某、李某等对此均有过错,应共同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法院遂判令,雨虹公司向刘某、李某等归还借款本金,驳回刘某、李某等。同时法院向公安等部门发出了关于处理雨虹公司非法集资问题的司法建议书。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订立时起,无效合同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涉嫌犯罪的,出借人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故,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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