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被告人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7年初,被告人牛某某从蚌埠恒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被害人王某所有的号牌为皖CXXXXX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同年4月份,牛某某伪造该车机动车行驶证,并持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在蚌埠市淮上区某大市场与朱某某签订《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和借条,以31000元将该车抵押给朱某某。2018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蚌山区中荣街天桥附近将牛某某抓获。同年11月6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为人民币95000元。2019年1月8日,公安机关将涉案车辆发还给王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车辆,并持伪造的车辆手续进行抵押变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牛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骗车辆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具有犯罪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