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万某系林某诈骗罪的刑事被害人。2013年,万某以林某对其以借款形式诈骗70万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该事实被法院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2015年,万某拿出3份借条,分别是50万、8万和70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还款。林某抗辩称70万元已经包含了50万和8万,而且该节事实已经在诈骗罪一案中查清并予以了处理。万某对此予以否认。
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查后发现,70万元借款包含之前的50万借款,且于林某诈骗罪一案中予以处理。8万元也属于诈骗罪中予以处理的犯罪事实,而且在公安的调查笔录中,万某承认该8万元借款已经归还。后,万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认为,万某明知本案借款部分已经清偿、已经由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并捏造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未准许万某撤回起诉,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例解读】
在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款项可能因借贷关系涉嫌刑事犯罪而无法追回。对此,被害人首先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期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减少损失。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刑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被害人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审结且涉及追赃的,亦应等待追赃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该就刑事诉讼及追赃情况如实向人民法院陈述。本案当事人隐瞒刑事案件相关事实且虚增债权,对人民法院作虚假陈述,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要求撤回起诉的,可以不予准许。(案例来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