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17年3月12日,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在共同财产分割这一条款中,被告承诺: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一处、停车位一个、汽车一辆均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在本协议签订后5年内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分次付清。同日双方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至今,被告未按约付款,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50万元。
被告辩称,双方离婚时确实签署了离婚协议,当时其为了尽早离婚,故同意净身出户,该协议显失公平,应该撤销。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自愿在离婚后给付原告补偿款50万元,承诺五年内分次付清,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确认,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该协议显失公平吗?男方可以申请撤销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须在一年内起诉,且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是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存在胁迫行为。
离婚协议具有人身依附性,不适用合同法,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公平原则。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由于情感因素或者过错心理的影响,不能达到完全平均分割,离婚协议通常很难认定是否显失公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因此,离婚协议中仅存在财产分割的显失公平,不在被撤销、变更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