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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反悔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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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案例简介:原告起诉离婚协议显失公平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都很好,原告兢兢业业照顾家庭,于2011年2月24日在千工坪乡街上买了一块地基建房,为了建房原、被告欠了许多外债,由于许多人经常来家中催债,于是原、被告商量到民政局办理一个离婚手续,2014年2月17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净身出户。原告继续回到浙江打工,过了一段时间,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询问家中情况,被告却告知与原告已经离婚,双方互不干涉。由于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共同生活,但是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于2014年2月17日到凤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凤凰县千工坪乡岩板井村第七组楼房一栋,离婚后该房屋归被告所有及居住,原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房欠款外无其他债务,建房所欠债务由原告偿还。原告认为被告以逃避债务为由欺骗原告与之签订离婚协议,且该离婚协议对原告显失公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否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本案中被告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债务的主张,不属于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1款、第九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反悔 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反悔,能获得法院支持吗?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该当事人的请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如果该客户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综合上面的介绍,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反悔需要提出有力证据。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一方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反悔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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