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田某于2011年6月在田家庵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以及一辆小轿车。2017年8月刘某与田某登记离婚,并约定婚后的商品房以及车辆全部归田某所有。离婚以后刘某觉得吃亏了,认为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欲通过法院申请撤销该份离婚协议。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谈谈,是否可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可见撤销和变更的理由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如果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理由,依据《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不宜简单依《合同法》、《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认定撤销事由。因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同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关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不同于民事合同,还包括一定的人身关系和感情因素。
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故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撤销协议的主张。尤其是对于那些以获得配偶同意迅速离婚为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即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