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非法集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从严格来说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在现实案件中,两者经常紧密交织联系在一起。遇到这种刑民交叉的案件怎样应对呢。
我们今天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分不同情况讲一下。
(一)民间借贷出借人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该民间借贷民事案件涉嫌非法集资的,法院裁定驳回。并将相关案件移交有权管辖部门;
(二)对于民间借贷涉及的非法集资案件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经侦查、审查、审理后认为不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受理;
(三)民间借贷出借人起诉后,经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案件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部分的移送有权管辖部门;
(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的裁定需要以涉及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基础依据的,要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开庭审理,否则中止民事诉讼;
(五)对于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被生效判决认定犯罪的,民间借贷出借人起诉担保人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开庭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民间借贷出借人就刑事案件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