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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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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事案件中发现,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上难点颇多。2009年,该院受理审结商事案件1130件,其中承揽合同纠纷80件,占商事案件的7%;

今年上半年,承揽合同纠纷案件11件,占已受理案件的4.6%。该类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不多,但案件中定作人反诉的案件多、提出管辖异议多、申请鉴定多,案情复杂多样,承揽定做双方庭审争议较大,难于调解,属于法官手中的“骨头案”。

一、纠纷特点

一是诉讼请求较为单一,基本为要求支付定做款。加工承揽类市场经济活动中,定做方往往是产品处于高端、公司规模较大、经济交往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而承揽方则普遍是为大公司产品代工、生产辅件、产品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处于弱势的一方。定做方往往利用其“买方市场”的主导地位、制定合同的“发言权利”,恶意拖延或拒付货款。故该类诉讼中,标的基本为承揽方催要货款不果而诉讼来院。

二是该类案件普遍进入了管辖异议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因此,承揽人在起诉时,往往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定作人在应诉后,往往提出加工行为地非被告住所地、合同性质为买卖而非承揽等理由将案件拖进管辖异议程序,以其作为拖延付款时间、延长证据收集时间的手段。

三是被告方庭审中基本会提出反诉,理由普遍为定做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定做方进入诉讼程序后,无论是真实的出于维护己方合法权利,抑或是寻找理由拖延诉讼,该类案件的被告方都会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承揽人赔偿因货物质量不合格为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而该损失往往为间接损失,不易举证。

四是被告往往提出标的物瑕疵抗辩并要求进入鉴定程序。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基于定作人往往提出质量瑕疵的抗辩或者据此反诉,因此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就成为争议焦点。诉讼中,鉴于定作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质量存在缺陷,因此,或基于被告的申请,或基于法院的释明,就质量问题组织鉴定。但鉴定中往往又因各类客观原因导致鉴定不能,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了巨大困难。

二、审理难点

一是合同性质的认定。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名称表述往往极不规范,审理中要根据合同内容判断合同性质确定案由。特别是一些名为购销合同实为承揽合同的案件,稍有不甚即错误判断合同性质,进而影响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责任的认定。

二是管辖混乱。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依职权移送管辖、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裁定移送或驳回申请、指定管辖的标准都不统一。诉讼法中加工行为地的解释也莫衷一是,给案件管辖的确定带来困难。

三是抗辩和反诉的界限模糊。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定作人往往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据此作为拒绝支付款项的理由。此时不同案件发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有些判决以被告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有些判决将其作为抗辩予以处理,有些案件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提起了反诉。

四是鉴定困难。在定作人提出质量瑕疵的案件中,定作人主张质量瑕疵的证据不足,承揽人又主张质量合格,因此鉴定成为必经程序。但是,鉴定存在以下困难:

第一、在收集检材时发现,定作人主张的工作成果,往往遭到原告的否认,称并非原告所加工,被告亦无充足的证据证明确系原告所加工。

第二、某些涉及鉴定的技术问题,无法确定鉴定机构,或者目前的技术水平根本无法检测。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的标准,鉴定时依据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是什么样的行业标准,还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标准成为争议。

三、处理对策

一是明确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标准。即在合同中是否有对原材料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仅仅就产品标准作出了规定,则为买卖合同关系;如对原材料选用、加工工艺流程等作出了指示则宜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是在正确判断合同性质的前提下快速确定管辖法院。通过积极调查原告住所地和加工行为地的关系迅速判断管辖法院,杜绝当事人将管辖异议程序作为拖延诉讼的武器。

三是正确区分抗辩和反诉请求。定作人仅提出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以此作为不支付价款的理由的,属于抗辩。审判人员要自觉履行释明义务,引导被告提出反诉,或告知被告不提出反诉的法律后果。如释明后被告坚持不提出反诉,法院应审查后或者支持抗辩并抵扣价款,或者不支持抗辩。但绝对不得以未提出反诉为由不予处理。

四是合理分配鉴定不能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在鉴定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的情况下,需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主张、现有证据、导致鉴定不能的责任等方面,合理确定鉴定不能的责任。不可“一刀切”的认定:因被告提出质量瑕疵抗辩,在不能鉴定的情况下即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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