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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本庄法庭依法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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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阡法院本庄法庭依法开庭审理一起矛盾尖锐的承揽合同纠纷案,并当庭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10月,原告王某针与被告吴某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王某针将邱毛汽车服务中心搭建钢架大棚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吴某修建。双方于2015年11月签订《钢架棚承包合同》,其中质量部分约定“乙方完工后由甲方验收合格止,在完工后五年内如果出现有风雪吹垮、压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吴某进场施工,完工后原告王某针支付了全部工程款。2018年12月30日,天下大雪,被告吴某所建的钢架大棚因雪压倒塌,将原告王某针经营的汽车服务中心财产损坏,并造成停业。事发后,原告王某针及其家人多次找被告吴某协商赔偿,被告不予赔偿,造成双方发生争议。后原告王某针委托中衡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其损失为51515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王某针遂起诉到石阡法院本庄法庭,请求被告赔偿财产及停业损失51515元、评估费3090元,共计54605元。

石阡法院本庄法庭受理该案后,开庭前,承办法官仔细阅卷了解案情,弄清原、被告的症结所在,研究制定调解预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十分尖锐,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现场勘查,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但是在赔偿数额等关键问题上双方还是坚守各自立场,绝不让步,承办法官考虑到该合同一旦解除可能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于是决定如期开庭。庭审中,原告、被告唇枪舌剑,互不让步。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诉争的钢架大棚建成后,原告为了钢架大棚的质量保障,被告为了收到工程款,双方于2015年11月签订《钢架棚承包合同》,其中质量要求部分约定“乙方完工后由甲方验收合格止,在完工后五年内如果出现有风雪吹垮、压塌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完全责任”,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018年12月,被告所建的钢架大棚因雪压倒塌,将原告经营的汽车服务中心财产损坏,并造成停业,出现合同约定的担责情况,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鉴于被告制作钢架大棚,原告已经使用时间长达三年以上,考虑折旧等自然因素,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支持由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1000元,残值已经从原告财产损失中扣除,拆下来的废旧物资属原告所有。雪压倒塌原告经营的汽车服务中心,原告可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生产,并不一定要停业上百天,故对原告停业损失酌定支持2000元,鉴定费3090元,按比例酌定由被告承担2000元,其余的由原告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吴某赔偿原告王某针财产损失、停业损失、鉴定费共计35000元。

该案件的顺利结案,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不但节省了司法资源,还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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