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柴善清律师,联系:13588265953 0571-56769012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程师,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先后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金融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经济合同、知识产权、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与保险、公司法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业务。
【导读】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其他16个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自2016年4月启动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以来,通过清理整顿,基本完成存量风险的化解,消除较大的风险隐患,同时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监管的体制、体系,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在提高金融配置效益和金融服务普惠性方面的作用。但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经常发生民刑交叉案件,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若被告又同时涉及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作为原告该如何应对?
【案情】2017年5月1日,范某(被告)因急需资金向赵某(原告)借款100万,承诺借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同时,赵某以银行汇款方式向范某支付了100万元借款。借款期满时,范某未能按时归还。此后,赵某以不同方式进行催收,范某一直拖延不还。2019年1月7日,赵某就该借款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某市法院予以受理。2019年5月8日,范某因参与其开办的理财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某市公安局依法逮捕,范某的家属将范某被逮捕的有关情况告知了受理借贷纠纷的某市法院。
【评析】法院得知范某被逮捕后,将对本案民事诉讼进行审理,但该民间借贷纠纷的走向可能存在三种情形,原告赵某可以作如下区别应对:
1、法院认为本案民事诉讼是范某与赵某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与范某刑事案件无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继续审理本案。在这种情形下,赵某应当准备相关开庭材料,继续进行民事诉讼。
2、法院认为本案民事诉讼因范某参与其开办的理财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将本案材料移送某市公安局侦查。在这种情形下,赵某应当向某市公安局报案,说明涉案情况,确保刑案终结后的分配。
3、法院认为本案民事诉讼的被告范某虽然已经被某市公安局逮捕,但涉案事实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尚未判决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中止审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某市公安局通知赵某报案,则赵某应当如实说明涉案情况;如果没有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则等待法院通知。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