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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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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观舒  来源:  阅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是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依据,但是,现在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各地法院在审理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时,在类似情节、相近数额的情形下,作出了相差较大的处罚,造成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

      虽然,有些省份对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但这个标准与自然人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一样的。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个标准是包含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三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处罚;虚开税款数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被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三十万元以上的,一般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税款数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一般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要知道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比较严重的税收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如果在虚开税款数额一致、具有同样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对个人犯罪中自然人与对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判处同样的刑期,难免会有失公平,因为单位犯罪是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自然人定罪量刑。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区别于自然人犯罪。

那么,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标准该如何掌握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其他节的具体犯罪罪名来确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数额以个人犯罪数额的五倍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此外,2014年10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4]301号),该纪要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单位犯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犯罪,按照各罪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五倍掌握。

      因此,笔者认为,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其犯罪数额标准可以在五倍以下予以掌握。如按五倍计算,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中个人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罪的,虚开税款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当然,具体的标准如何确定,有待出台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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