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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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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案由: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一、怎么列原被告?

(一)债权人为原告,清算义务人为被告。

(二)债权人为原告,清算义务人和公司共同被告。

(三)公司为原告,清算组成员为被告。

二、是否有前置程序:无

债权人起诉清算义务人的案件,一般是公司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且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后起诉。

三、管辖法院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因此,清算案件即申请公司清算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清算组成员的损害赔偿之诉在性质上属于给付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公司住所地,被告所在地是清算组成员的居所地。因此,债权人可以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管辖。

四、诉讼费用

按标的收费。

五、律师办理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审查要点

(一)审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中小股东是否应承担清算责任。

(二)对已经注销的公司,审查清算义务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包括清算义务人是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否制定了清算方案,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对吊销未清算的公司,应先提起申请公司清算之诉。对不能清算的,审查股东是否“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四)审查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六、公司章程在审理本类案件中的作用

  公司章程在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小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七、法律适用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适用《公司法》第180条、182条、183条、1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15条、18条、20条、24条。

条文列举:《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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