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不仅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其定为4倍LPR15.4%,还增加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严格限制转贷行为。
《规定》将对相关行业和市场产生什么影响?融资成本问题能否得到解决?
近日,南方日报、南方+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解读《规定》修订要点。
降低利率上限
更接近市场实际水准
南方日报:最高法为何要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杨立新:我认为是原定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过高。过去司法保护的合法借贷利率是月息2%,年息24%,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过高,更多人热衷于通过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率,这冲击了金融市场,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必须进行调整。
石佳友: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24%、36%的标准和相应的三个区间“合法有效--自然债务--无效”,被形象地称为“两线三区间”,在当时的背景下有其合理性。不过,这套做法实践中引发不少争议,因为司法所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准比官方利率高出很多。
另外,高出36%的约定仅超出部分无效,因此实践中利率约定都会远高于这一水准,因为一旦到法院打官司,法院仅是认为超出部分无效。所以一些人认为,这某种程度上纵容了高利贷。这也是近年来部分代表委员反映法院所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过高的主要原因,认为这为实体经济带来了较沉重的负担,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去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现在央行致力于推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每月定期公布LPR值,因此贷款利率值会出现浮动。在这样的背景下,2015年司法解释将所保护的合法利率水平固定,显然有些不合时宜。
另外,当前受新冠疫情及国际形势变化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可能会更倾向于向国企放贷;民企获得贷款的难度增加,可能会更加依赖民间借贷。在这样的背景下,确实不能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贷款利率水准定得过高。
南方日报:如何评价最高法这次的修订?
石佳友:本次最重要的修订是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六条,新司法解释以四倍这个单一标准,取代了原来的24%、36%的两线标准;按照新解释,超过四倍的,不再给予保护,由此废除了原解释中24%-36%之间的自然债务区间。根据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的上限为一年期LRP的四倍,即15.4%;相比之前的24%和36%,应该说确实是大幅调低。
据有关统计,这个水准比较接近一些沿海城市的市场实际利率水准(16%)。因此,新解释确实降低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也相应降低了融资成本,此点值得肯定。但新解释刚刚出台,长远效果还有待在未来观察。
杨立新:最新修改的民间借贷利率确定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利率的四倍,随着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而变动。我的看法是,第一,有浮动的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随行就市,根据需求进行调整。第二,民间借贷利率适当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也是合适的,可以调动民间资本融通的积极性。第三,新规定的利率上限比较适当,比原来规定的年息百分之二十四降低了很多,降低民间借贷的热度,有利于控制好民间融资的发展和交易秩序。
资料图片(图中相关数据均为历史数据)。
法律介入利率调整
应符合公平、尊重市场
南方日报: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考虑哪些因素?
杨立新:要考虑几个主要的点:保护民间融资的积极性,补充银行融资的不足;限制高利贷,控制民间融资的规模和热情,调整好民间资金流转的秩序;保护好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对确定非法借贷行为划清界限,确定高利贷的标准,打击非法借贷的犯罪行为。
石佳友:民间借贷是银行贷款的必要补充,二者必然长期共存;由于贷款资源供给的有限性,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很难满足银行贷款的严格条件;而部分企业对贷款资金在金额、期限等方面也存在特殊的需求,难以完全与银行的贷款政策相匹配。这些都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合理性。因此,立法介入的政策只能是规制,促使其规范化。
就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而言,立法介入要特别注意的原则是,既要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不能使高利贷变相合法化,也要尊重市场规律,不能人为压低保护水准,使法律最终成为没有实际效果的具文。既要保护合法的放贷者,确保合法借贷合同的可预期性,也要保护诚实的债务人,避免其遭受债权人的盘剥压榨。
总之,法律规则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价值,不能偏执于一端。
南方日报: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可能带来什么影响?
杨立新:我觉得最重要的影响,是将民间借贷引向法治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整;引到资本的正确流向,防止高利盘剥、盲目进行民间融资获取高额利息。
石佳友:法律规则一方面要保护诚实的债务人,鼓励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市场的实际水准。如果将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定得过低,可能抑制贷款人放贷的积极性,造成民间借贷市场的大幅萎缩,使民企和小微企业获得资金更艰难。
新司法解释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的上限确定为LPR的四倍,比较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要求,也相应降低了借款企业的融资成本。这一水准与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准较为接近,短期看可能还不至于大幅影响贷款人的放贷积极性。
规制融资“空手套白狼”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南方日报:“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怎么解读这一条款?
杨立新:规范民间借贷秩序,是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重要目的之一。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放贷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提供借款。通过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制裁非法的借贷行为,对套路贷、校园贷、职业放贷人的规范,就有了司法解释的依据,让民间借贷活动乱象得到依法治理。
石佳友:这是新司法解释在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方面所新增的事由,主要是为了打击“职业放贷人”。
早在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就联合下发了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2019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颁布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19年11月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新司法解释与这些规定保持了一致。这将有助于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精准打击“职业放贷人”。
南方日报:最高法还规定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这对金融市场会产生什么影响?
杨立新: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高利转贷是利用银行的低利率的借款,通过转贷获取高利,实际上是以银行资金谋取高利,是非法行为。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规范金融秩序,保护正常的融资活动,打击转手获利的金融投机者。
石佳友:针对高利转贷行为,刑法上设有高利转贷罪。就民法而言,这一行为有“空手套白狼”之嫌,增加融资成本,违背公平原则,而且扰乱金融秩序。2015年的司法解释就对高利转贷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认为此类合同无效;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删除了旧解释中“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求,对这一行为的规制更为严格。
在实践中,以高利息获得转贷的,多为民营企业。因此,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规制,有利于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有助于落实中央文件中所反复强调的、健全以公平原则的产权保护的要求,也有利于营商环境的改善。
【记者】尚黎阳
【作者】 尚黎阳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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