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债权人与被告叶某某、闻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向浙江某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位审判员独任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在协议签署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借人可将协议规定的借款金额在扣除各被告按照其与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问”)及其合作方所签署的协议应支付的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网贷信息技术服务费、信息咨询服务费、保险费、保障计划专款等费用)后的剩余款项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出借人及/或出借人经由其他第三人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支付到被告或被告指定方在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借款人已经或可能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者拒绝承认借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出借人不可撤销的授权顾问决定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如出借人转让债权或第三方对债权再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顾问时,视为借款人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即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顾问在《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上签章的行为视为其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若借款人晚于协议及附件约定的还款日还款或者未足额偿还当期款项,从逾期之日起(《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的次日),借款人同意按《借款协议》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债权人可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案中并未出现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债权的情形,北京恒元信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短信,亦通过诉讼方式告知,已尽通知义务,故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债权。而各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显已违约,故原告的诉请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被告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3、被告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