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殴打执行工作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余某某暴力对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余某某、傅某某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88万余元及利息,该银行对涉案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宣判后,余某某、傅某某提出上诉,绍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越城法院根据申请依法查封了余某某、傅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并依法公告限期履行,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2022年3月,越城法院决定对涉案房产进行司法评估。2022年4月21日10时许,越城法院司法警察楼某、书记员杨某某与某资产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蒋某、姚某某到涉案房产开展评估工作。其间,余某某用花露水瓶击打楼某和蒋某的头部,致使二人头部受伤,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经鉴定,二人的伤势均已达到轻微伤程度。本案审理期间,余某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蒋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楼某放弃主张经济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法院执行工作过程中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
对涉案财产进行资产评估,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内容。被告人余某某对人民法院限期履行、限期腾退涉案房产的公告置若罔闻,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房产进行司法评估时暴力对抗,打伤工作人员头部,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人民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当其罪。
案例2:注册新公司经营涉案公司业务以隐瞒收入,擅自出租出售涉案财产,以虚假诉讼转移资产,拒不履行多个生效裁判确定的巨额债务——邵某、马某某拒不履行巨额债务情节特别严重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邵某、马某某及二人控制的甲公司、乙公司被多地法院判令履行33件案件债务共计本息1.68亿元。进入执行程序后,为逃避履行义务,邵某、马某某通过新注册成立丙公司的方式继续经营乙公司业务。2016年9月至2019年初,丙公司对公账户实现经营收入9075万元。二人还将乙公司厂房分割出租,出售丙公司机器设备及剩余原材料,并通过支配他人银行卡的方式共计收入1356.7万元。此外,邵某、马某某与章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以补写1060万元借条并凑够银行流水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乙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后,章某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本金550万元的债权。以上收入款项被二人分别用于购买资产包、买卖股票、购买理财产品、购买房产、偿还未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其他债务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马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一审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诉。金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被告人邵某、马某某为逃避履行多个生效裁判所确定的1.68亿元债务使用了多种手法:另行注册新公司来经营涉案原公司业务并隐瞒收入,擅自出租涉案公司厂房及变卖涉案公司设备,伪造欠条提起虚假诉讼等等。邵某、马某某应履行的债务数额巨大,二人为逃避执行而隐瞒、转移巨额资金,还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妨害执行,严重干扰司法秩序,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根据邵某、马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其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及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所处量刑适当,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拒执犯罪的态度。
案例3:违反执行和解协议及法院明确要求,多次私自转移个人工资账户资金——公职人员林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某机关公职人员林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归还总计39.1万余元及利息。2019年2月,法院冻结林某某名下工资账户。后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载明其账户内的工资收入应由法院定期划扣并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还款。2020年2月,林某某发现上述银行账户解冻,遂多次转移该账户内资金22万余元。后法院在例行划扣款项时发现账户内资金不足,遂告知其不得擅自使用该账户内资金。2021年2月,法院再次冻结林某某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2月底,林某某再次发现其账户解冻,后仍多次转移账户内资金14万余元。综上,林某某累计转移3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工资收入须由人民法院定期划扣并分配,仍私自转移并用于个人消费及还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点评】
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公职人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向社会公众作表率,却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私自转移本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个人账户资金,在人民法院明确告知后仍继续实施,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该行为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公然对抗,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以拒执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体现了对公职人员从严管理的鲜明导向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
案例4:擅自变卖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涉案财产——肖某某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肖某某与沈某等16人在海宁市某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该协议内容为,肖某某结欠沈某等16人工资款26.5万余元,约定分期支付。该民事裁定生效后,肖某某未按期履行。经沈某等人申请,海宁法院于2022年1月查封了肖某某所有的存放于海宁市某处的缝纫机、原料及辅料等全部财产。2022年3月,肖某某明知涉案财产被法院查封,仍将其中的200余件皮衣变卖给他人。案发后,经电话通知,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肖某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点评】
欠薪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拖欠员工工资,与员工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但未按期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肖某某漠视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及封条,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人民法院对肖某某的依法惩治,既体现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零容忍”,也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5:承租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仍向作为被执行人的出租人支付租金——付某某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案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曹某某(另案处理)归还某银行贷款本金6480余万元,后进入执行程序。杭州中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位于杭州某处店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店铺承租人暂停向出租人曹某某支付到期租金。2013年9月,杭州中院向承租人付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付某某作为曹某某店铺的承租方,在收到前述协助执行文书后,仍在2013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以曹某某向其催讨租金无法拒绝等为由,多次向曹某某支付店铺租金累计达100万元以上,其中53万余元被曹某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审理期间,付某某自愿退出人民币16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对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共同犯罪。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庭前主动退出16万元,予以从轻处罚。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原本并非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原生效判决的义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付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按照要求协助执行,付某某却以房东曹某某向其催讨租金无法拒绝等为由,仍继续向曹某某支付店铺租金,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而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鉴于其有首情节,认罪认罚,庭前主动退出16万元,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打击拒执犯罪的同时,保民生稳就业,体现了谦抑文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