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更是对企业经营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当昔日高管与老东家不欢而散法庭再见时,往往也将演绎出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不一样的“剧情”焦点。
2019年以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134件涉高管劳动争议上诉案件,我们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3件案件,探究针对这类不一样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如何平衡保护高管权益与企业经营发展…
协议上的章到底是公司盖的还是高管盖的?
唐生不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海岸公司支付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等,仲裁未予支持。唐生遂提起诉讼。
一审中,唐生提供了一份加盖海岸公司原公章印文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海岸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定赔偿金外,海岸公司还应向唐生支付剩余劳动合同期限的工资等。
一审法院以海岸公司未能证明唐生私自加盖公章,该协议真实有效为由,判决海岸公司支付唐生尚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海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查明,唐生就补充协议的签署日期于仲裁时、一审两次庭审中多次陈述不一,无法说清具体是在2013年6月哪个时间,也难以说清双方磋商过程并佐以证据。
上海一中院认为:印文虽经鉴定属真实,但鉴定的盖章时间与唐生所陈述补充协议签署时间不一致,亦不能排除该公章印文形成于唐生占有公章之后。在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该补充协议难以作为判定本案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综上,唐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补充协议属其与海岸公司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其依据补充协议所主张的相关期间的工资,难以支持。
2014年8月,钱多入职波特公司,担任投资总监,康新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一审法院以会议纪要是钱多与康新基于股东身份而签署为由,驳回了钱多依据会议纪要约定主张业绩奖金的诉讼请求。钱多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其次,从上述约定的性质来看,其中关于现有存量基金产品的业绩报酬和管理费的分配并未涉及公司股东分红等公司法意义上与股东权益相关的事项,故应认为属钱多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劳动报酬的约定,而非股东权益的约定。